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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關于加力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力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加快我省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了《海南省關于加力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關于加力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部署,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快我省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商省商務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
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
(二)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的機具不予受理。
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技術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機,可申請辦理報廢補貼手續:
1.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
農機具體報廢技術條件參照《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 16877-2008)、《聯合收獲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20)、《水稻插秧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259-2019)、《機動植保機械報廢技術條件》(NY/T 2454-2019)、《機動脫粒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32-2019)、《飼料粉碎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31-2019)、《鍘草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30-2019)等相關標準執行。
從省外合法購買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等二手機具,在海南本地使用2年以上的,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四、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
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農業農村廳商省財政廳確定。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且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具體補貼標準詳見《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正常標準)》(附件1)。
在《若干措施》實施期間(實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將另行通知),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兌付,進一步提高部分機具報廢補貼標準。其中,報廢20馬力以下的拖拉機,報廢補貼額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等并新購置同類機具,可在正常報廢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具體補貼標準詳見《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提高標準部分)》(附件2)。
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確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
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 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回收企業可委托具備農機回收業務資質的農機維修點、農機合作社等服務組織作為報廢農機回收點。
回收企業及其回收點,由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審核選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點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報廢補貼農機的機型、類別及補貼標準、申領流程等內容。
尚未確定回收企業的市縣(區),機主可到周邊已確定回收企業的市縣(區)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報廢補貼。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主動協調溝通,方便機主跨區辦理農機報廢補貼。
六、操作程序
(一)回收舊機。機主憑自身身份證明及農機相關資料,自愿將擬報廢的老舊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或回收點。回收企業或回收點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現場采集擬報廢農機與機主的人機合影照片,向機主出具經簽字蓋章的《海南省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回收確認表》)、支付報廢農機殘值(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或回收點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則合理確定),向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
(二)拆解處理。回收企業應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填寫《海南省報廢農機拆解記錄表》(見附件4,以下簡稱《拆解記錄表》)。拆解檔案包括報廢農機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以及報廢農機拆解前、拆解后對比照片,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依法對回收企業開展農機拆解業務進行監督。
(三)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回收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所在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收回報廢農機牌證,并在《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注銷登記、備案信息(如有),并在《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核查檔案信息”字樣。
(四)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回收確認表》(附件3)、《拆解記錄表》(附件4)、《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申請承諾書》(附件5)、《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申請表》(附件6)和身份證明,向當地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申請補貼。申請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的,機主還需提交新購置設備的發票復印件等有關憑證材料(或申領新設備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憑證)。在《若干措施》實施期間,按提高標準補貼額申請聯合收割機、播種機等報廢補貼的,機主還需提交新購置機具的發票復印件等有關憑證材料(或申領新機具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憑證)。
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及時依照程序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實時公布報廢補貼申請信息。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付報廢補貼資金。市縣(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及時辦理報廢更新補貼手續并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要及時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并適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強化信息公開。加強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及時公開政策落實情況,對享受報廢補貼的信息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及時將確定的回收企業、回收點的位置、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以方便機主報廢舊機。
(三)開展便民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確保報廢機具拆解、破壞性處理要求落實到位,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嚴格防范省外廢舊農機具到省內違規參與報廢補貼。
(五)及時報送情況。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情況報送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2025年1月5日前,將本市縣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臺套數等),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瓊農字〔2020〕398號)同步廢止。如國家出臺新的相關政策,另行通知。
附件:1.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正常標準)
2.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提高標準部分)
3.海南省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
4.海南省報廢農機拆解記錄表
5.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申請承諾書
6.海南省農機報廢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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