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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商務局:
根據國家部委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精神,按照省政府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具體措施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聯合制定了《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
2024年9月26日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動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決策部署,制定此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加力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持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全省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
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播種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列入全省農機報廢補貼農機種類范圍。擴大犁、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青(黃)飼料收獲機、打(壓)捆機5個機具種類納入報廢更新補貼范圍。
四、報廢條件
根據相關機械報廢標準,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允許申請報廢補貼。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存在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內容由各市確定。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或“注冊登記信息證明”;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嚴重殘缺、改裝、拼裝以及來歷不明、無銘牌或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五、資金安排和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從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含省級配套)和中央、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安排。
2024年6月17日之前提交的申請,使用中央、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補貼標準按《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全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機發〔2020〕4號)執行。
2024年6月17日(含)后提交的申請(含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更新補貼資金申請),優先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兌付。具體分兩種情況,一是只申請報廢不新購置的,按《山西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詳見附表1)執行;二是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按《山西省農業機械報廢并更新提高標準后報廢補貼額一覽表》(詳見附表2)執行。
對2024年6月17日(含)后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
六、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備條件的回收企業自愿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樣表見附表3),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縣級商務部門同意后,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各市要充分利用好回收企業,做好回收拆解工作,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要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保報廢設備唯一性及數據安全。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本人攜帶身份證明和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負責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對符合報廢條件的,拍攝擬報廢農機與機主合影留檔,并向機主出具《山西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表4,以下簡稱《確認表》)。報廢機具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鼓勵各縣采取分散回收集中拆解方式,積極破解回收拆解企業數量少的難題。
(二)拆解銷毀。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拆解檔案應包括原機主信息、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對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機架機身五個主要組成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過程要留下必要的影像資料。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對報廢機具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報廢機具拆解影像資料保存年限應不少于3年。
(三)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機具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并加蓋公章;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須由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簽注“已核查合法來源信息”字樣并加蓋公章。
(四)申請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和身份證件到縣農業農村部門領取《山西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附表5),申請農機報廢補貼。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申領報廢補貼,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
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在申領報廢補貼時,機主應提供購置同種類新農機的有效證明,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情況抄送當地發展改革部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監管,及時審核并向購機戶兌付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順利進行。商務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當地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展農業機械報廢回收拆解工作。
(二)加強資金管理,扎實推進工作。各市有關部門要用好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今年中央、省級下達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相關資金,支持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資金兌付,扎實有力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要優化補貼申請和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加快補貼兌付,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及時完成錄入和兌付,要優先兌付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申請。
(三)推行便民服務,加強信息公開。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通過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開展補貼政策上線、審核、兌現,實現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一網通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在農業農村網站、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及時報送情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應視情節輕重,按規定采取措施進行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各市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成效,并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至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和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農機裝備部。2024年12月31日前,將本市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臺套數等),報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省發展改革委資環處、省財政廳農業農村處和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農機裝備部。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此通知明確的擴大報廢補貼范圍、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將另行通知。《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全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機發〔2020〕4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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