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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關于印發大連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精神,加快農業機械迭代更新,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按照《大連市加力推進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大連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農業農村局 大連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8日
大連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加快農業機械迭代更新,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推進農機裝備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自愿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和報廢老舊農機,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及購置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農機種類為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花生收獲機、薯類收獲機、田園管理機、微型耕耘機、打(壓)捆機、摟草機。更新及購置補貼種類按照大連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更新補貼對報廢老舊農機并新購置的同種類機具給予購機補貼,購置補貼對未報廢老舊農機只新購置農業機械給予補貼。
四、補貼標準
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按報廢農機類別和機型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確定,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同類新設備為前提;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適當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其中,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照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見附件1)
更新及購置部分補貼標準按照大連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補貼操作程序
(一)報廢補貼操作程序
1.農業機械報廢條件
一是達到報廢年限。小型拖拉機10年、大中型拖拉機15年、履帶式拖拉機和自走式聯合收割機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10年、播種機5年、機動噴霧(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飼料粉碎機(≦18kW)10年、飼料粉碎機(≧18kW)12年、鍘草機10年;二是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故障發生率高,安全隱患大的農業機械;三是未達報廢年限,但農業機械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的農業機械;四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具體報廢農業機械技術條件,按照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執行。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做出書面承諾(承諾書樣式見附件3)。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嚴重殘缺、改裝、拼裝或來歷不明機具不予受理。
2.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回收企業應當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有關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規定;回收企業應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確定,并通過縣級媒體和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已經由各地審定并錄入“大連市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回收拆解企業自動導入新系統,無需重新審核備案。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企業。
3.報廢舊機
機主攜帶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料(如農機來歷承諾書、機具身份信息或農機監理機構出具已備案管理的檔案資料等),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備案的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對符合報廢條件的,現場采集報廢農業機械與機主的人機合影照片,向機主出具經簽字蓋章的《大連市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回收企業應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解體或銷毀,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采集報廢農機拆解前后對比照片或視頻資料,建立包括農機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原始資料在內的拆解臺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回收企業應及時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進行現場監督。
4.注銷登記
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應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5.兌現補貼
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照各地實施細則和工作流程申請辦理補貼手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分別按職責履行受理申請、審核核驗、公示信息、資金兌付申請審核等流程后,按照《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行市級集中發放的通知》(大財農〔2024〕475號)要求聯合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匯總并確定補貼金額,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申請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至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及時撥付至最終收款人。
各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二)更新及購置補貼操作程序
更新及購置補貼操作流程按照大連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六、職責分工
堅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兌付、資金監管”原則不變的前提下,按照《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行市級集中發放的通知》(大財農〔2024〕475號)規定,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政策職責分工如下: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確定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政策補貼范圍和對象、補貼種類、補貼標準、補貼程序等事項;負責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資金集中發放工作;負責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政策補貼的回收企業資質審核、受理申請、審核資料、機具核驗、農機拆解或銷毀現場監督、信息公示、數據匯總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監管工作。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確認同意兌付補貼資金并配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上報數據。負責配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監督核查,防止騙取套取國債資金等行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結合本地實際,重新制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和工作流程,建立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定期調度通報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并化解風險點。要加強報廢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各區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抓好政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介,做好政策解讀,擴大公眾知曉度,營造推動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良好氛圍。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實施方案、補貼標準、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三)推行便民服務。各地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合作社、農機維修企業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增設業務網點,開展上門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納入全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各區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支持推行報廢補貼全流程信息化監管,進一步強化現場拆解、資料采集、檔案留存等環節規范化管理。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地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審核、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五)加強資金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資金監督管理,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監督核查,防止騙取套取國債資金等行為。同時,市農業農村局要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科學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政策到期結束后,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并對工作推進、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開展自評自查,及時將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報送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本細則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若補貼資金提前使用完畢或被統籌用于其他兩新政策,市農業農村局將發布政策結束通知。本細則如與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后續管理規定沖突將據其調整。
附件:1.大連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大連市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3.農業機械來源和歸屬承諾書(樣式)
大連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機型 | 類別 | 只報廢不新購補貼額(元)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補貼額(元)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500 | -- |
拖拉機 | 20(含)-50馬力(含) | 3850 | -- |
拖拉機 | 50-80馬力(含) | 7860 | -- |
拖拉機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 |
拖拉機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 |
拖拉機 | 160-200馬力(含) | 18000 | -- |
拖拉機 | 200馬力以上 | 20000 |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4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82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109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165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20000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7200 | 10800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3行 | 12500 | 18750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4行及以上 | 20000 | 20000 |
手扶式水稻插秧機 | 2行手扶步進式 | 500 | 750 |
手扶式水稻插秧機 | 4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簡易型) | 1000 | 1500 |
手扶式水稻插秧機 | 4行手扶步進式 | 1300 | 1950 |
手扶式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1700 | 2550 |
手扶式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獨輪乘坐式 | 1200 | 1800 |
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4-5行四輪乘坐式 | 5000 | 7500 |
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6-7行四輪乘坐式 | 8700 | 13050 |
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1500 | 17250 |
播種機(含免耕穴播機、條播機,鋪膜播種機、精量播種機) | 6行以下 | 600 | 900 |
播種機(含免耕穴播機、條播機,鋪膜播種機、精量播種機) | 6-11行 | 1200 | 1800 |
播種機(含免耕穴播機、條播機,鋪膜播種機、精量播種機) | 12-18行 | 1600 | 2400 |
播種機(含免耕穴播機、條播機,鋪膜播種機、精量播種機)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桿長度<12m;形式:懸掛及牽引式 | 3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12m≤噴桿長度<18m;形式:懸掛及牽引式 | 6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桿長度≥18m;形式:懸掛及牽引式 | 18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功率<18馬力;形式: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12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18馬力≤功率<50馬力;形式: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離地間隙≥0.8m;藥箱容積≥500L;噴桿長度≥10m | 66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50馬力≤功率<100馬力;形式: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離地間隙≥0.8m;藥箱容積≥1000L;噴桿長度≥16m | 73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功率≥100馬力;形式: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離地間隙≥0.8m;藥箱容積≥1500L;噴桿長度≥18m | 12000 | -- |
機動脫粒機 | 生產率10—30t/h玉米脫粒機 | 800 | -- |
機動脫粒機 | 生產率30t/h及以上玉米脫粒機 | 1100 | -- |
機動脫粒機 | 生產率5—10t/h玉米脫粒機 | 300 | -- |
飼料(草)粉碎機 | 400mm≤轉子直徑<550mm | 200 | -- |
飼料(草)粉碎機 | 轉子直徑≥550mm | 300 | -- |
鍘草機 | 6t/h≤生產率<9t/h | 400 | -- |
鍘草機 | 9t/h≤生產率<15t/h | 800 | -- |
鍘草機 | 15t/h≤生產率<20t/h | 900 | -- |
鍘草機 | 生產率≥20t/h | 2500 | -- |
農用北斗輔助 | -- | -- | 800 |
駕駛系統 | -- | -- | 800 |
花生收獲機 | 配套四輪拖拉機,0.8m≤幅寬<1.5m | 300 | |
花生收獲機 | 含撿拾、分離、摘果、集箱功能,撿拾幅寬≥1.0m,牽引式或懸掛式 | 1500 | |
花生收獲機 | 撿拾幅寬≥2.5m,自走式(含撿拾、分離、摘果、集箱、秧蔓收集),29kw≤動力<88kw | 6600 | |
花生收獲機 | 撿拾幅寬≥2.5m,自走式(含撿拾、分離、摘果、集箱、秧蔓收集),動力≥88kw | 8430 | |
花生收獲機 | 花生摘果機,配備動力≥11kw | 600 | |
田園管理機 | 配套功率<4kW | 150 | |
田園管理機 | 配套功率≥4kw | 180 | |
微型耕耘機 | 配套功率<4kW | 150 | |
微型耕耘機 | 配套功率≥4kw | 180 | |
打(壓)捆機 | 0.7m≤撿拾寬度<1.2m | 1400 | |
打(壓)捆機 | 1.2m≤撿拾寬度<1.7m | 2850 | |
打(壓)捆機 | 1.7m≤撿拾寬度<2.2m | 4300 | |
打(壓)捆機 | 撿拾寬度≥2.2m | 5100 | |
打(壓)捆機 | 圓捆;自走式;撿拾寬度≥1.7m;壓縮室直徑≥1m;壓縮室寬度≥0.85m;撿拾器結構型式:圓盤式割臺 | 13200 | |
薯類收獲機 | 0.7—1m分段式薯類收獲機 | 300 | |
薯類收獲機 | 1—1.5m分段式薯類收獲機 | 600 | |
薯類收獲機 | 1.5m及以上分段式薯類收獲機 | 960 | |
薯類收獲機 | 薯類聯合收獲機,包含挖掘、抖土、分離、集裝等功能 | 6600 | |
摟草機 | 摟幅寬度<4.5m;側向旋轉式 | 810 | |
摟草機 | 摟幅寬度≥5.4m;液壓折疊式;側向指盤式 | 900 | |
摟草機 | 摟幅寬度<5.4m;側向指盤式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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