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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改發局:
為規范做好我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等文件要求,我們制定了《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24年8月30日
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業強國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我省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20大類34個小類56個品目作為我省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食等主要農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貼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待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常規機具必須是我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其中:非牌證管理機具還必須將出廠編號用鋼印打印在機體易見、易拓印、不易銹蝕和損壞的位置上,鋼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證拓印清晰。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范圍內。
開展農機創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具體操作辦法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有關文件要求執行。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全省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標。
除上述機具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市縣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市縣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品目各檔次補貼標準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具體另行通知。各市、縣(市、區)均不得實施累加補貼。各地要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
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我省將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規定,選擇對部分重點機具提高補貼額,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
補貼額保持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提出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建議,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含中央和省級)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河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另行發布。
(一)資金分配。省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測算分配資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75%)、任務因素(10%)、績效評價因素(10%)、脫貧地區因素(5%)等。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按規定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區)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縣(市、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市、縣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市、縣,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市、縣屬地方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按照所在市、縣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二)繼續完成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任務。2022年以來參與河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的補貼機具,繼續按照《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冀農發〔2022〕116號)執行。
(三)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五、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核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積極參與區域范圍內省份統一投檔審核,與農業生產條件、模式相近或相同省份根據各省審核技術優勢,協商共同組織開展機具投檔審核工作,并及時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要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應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要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是否恢復采信,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黑名單”,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應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或通過生產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應及時通過“河北農機補貼”手機APP或攜帶所購機具、個人身份證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購機稅控發票、“一卡通”或銀行卡原件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辦理服務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縣(市、區)結合實際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自行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市、縣要結合實際,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抽查核驗比例按照《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強化紀律約束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和實施工作的通知>》(冀農辦發〔2019〕259號)執行,辦理服務系統根據補貼額設置非重點機具范圍,補貼額1000元(不含)以下的為非重點機具。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探索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鼓勵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為提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發放效率,可探索提級發放補貼方式,有關情況另行通知。
(九)組織抽查。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或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落實對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重點開展縣級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補貼信息抽查、績效管理考核等工作。縣級要深入落實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重大事項須提交本級政府并組織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二)加強鑒定,強化支撐。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省農機試驗鑒定總站要及時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形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省農機試驗鑒定總站、省農機技術推廣總站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市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常年開放投檔平臺,方便生產企業隨時自主投檔。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附件2),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認真執行《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強化紀律約束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和實施工作的通知》(冀農辦發〔2019〕259號)、《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的通知》(冀農業規〔2018〕5號),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勵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和信息化技術核驗。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實施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縣(市、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定州、辛集市直接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每年12月2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
附件1
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0大類34個小類56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2整地機械
1.2.1埋茬起漿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栽植機械
2.3.1插秧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谷物聯合收割機
5.1.2玉米收獲機
5.1.3薯類收獲機
5.2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5.2.1棉花收獲機
5.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大豆收獲機
5.3.2花生收獲機
5.3.3油菜籽收獲機
5.4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4.1甜菜收獲機
5.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5.1秸稈粉碎還田機
5.6收獲割臺
5.6.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6.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摟草機
9.1.1打(壓)捆機
9.1.3青(黃)飼料收獲機
9.1.4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飼料(草)粉碎機
9.2.3飼料混合機
9.2.4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繁育設備
10.1.1孵化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擠奶機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1種子清選機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1糧食初加工機械
15.1.1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5.2油料初加工機械
15.2.1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6.1果蔬初加工機械
16.1.1果蔬分級機
16.1.2果蔬清洗機
17.農用動力機械
17.1拖拉機
17.1.1輪式拖拉機
17.1.2履帶式拖拉機
18.農用搬運機械
18.1農用運輸機械
18.1.1田間搬運機
19.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9.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9.1.1加溫設備
20.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0.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0.1.1平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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