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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農牧、農牧和科技、鄉村振興)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青海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青海省財政廳
2024年7月18日
青海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立足我省農牧業生產實際,圍繞打造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著力補齊淺腦山區農業機械短板弱項,加速推進大中型農業機械應用,支持農牧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大力推進農業機械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保障糧食安全、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支撐。
二、補貼對象
我省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國有農牧場、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根據全省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23大類50個小類132個品目為我省補貼范圍(詳見附件1),圍繞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著力小麥(青稞)、油菜、馬鈴薯、玉米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和機收減損,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重點支持小麥(青稞)、油菜高性能播種機;油菜、馬鈴薯、玉米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范圍內。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體購置補貼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與省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關于試點產品選定的要求,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等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機具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全省每年申報的農機新產品總量不超過10個。
除上述機具外,全省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省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協商確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5%,不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四、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相關規定測算確定,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州、縣兩級按省級確定的補貼標準執行。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中的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或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測算。
(一)通用類機械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發布的全國通用類農用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測算確定我省通用類農業機械補貼標準。通用類機具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
(二)非通用類機械
在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基礎上,參考區域內其他省份同類同檔產品補貼額,確定非通用類農業機械補貼額。補貼標準由省農業農村廳測算確定。
(三)重點機具
積極向農業農村部申請將條播機、鋪膜(帶)播種機、根(塊)莖種子播種機、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谷物聯合收割機、薯類收獲機、油菜籽收獲機、殘膜回收機、打(壓)捆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等(含新能源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到35%。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應用的產品,需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或實施累加補貼的,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再行實施。
(四)應急機具
在補貼資金能夠滿足兌付需求的情況下,對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等應急救災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試點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五)動力機械
用好國家給予的區域差別化政策,針對我省動力機械相對不足的實際,圍繞優化完善區域內動力機械結構適當提高測算比例,將補貼額在中央補貼額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的20%。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極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按縣(市)級或市(州)級需求分配資金,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的縣(市)級或市(州)級的預算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級或市(州)級資金使用進度,督促各縣(市)級或市(州)級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級或市(州)級余缺調劑,確保不發生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農墾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在所轄縣(市、區)申報。
(二)積極開展創新試點
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做好裝配式圈舍成套設備農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探索設施溫棚成套設備等購置補貼試點,加快枸杞采摘機械等短板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結合實際申請參與國家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積極爭取“一大一小”先導區試點。對農機創新產品,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研究確定年度資金使用規模,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可用資金總規模的15%。農業農村部確認的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
(三)實施補貼資金兌付形式創新試點
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對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兌付,即在購機核驗合格后按程序兌付70%的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年度作業標準后,再兌付30%的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量的農機,分別按照定額補貼資金的10%、10%予以激勵補貼。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補貼范圍,制定實施方案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務支出。省級財政按照中央和省級9:1的比例履行法定支出責任,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發布實施規定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對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留出過渡期。本方案印發前的補貼申請按原標準執行。
(二)組織機具投檔
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機辦〔2019〕7號)中《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專家開展形式審核,在省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布投檔結果,對公示無意見的產品,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資料,加強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相關信息資料的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
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省農業農村廳及時采取產品封閉措施,并開展現場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可視情況暫停采信相關機構(證書),將調查結果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
(四)自主購機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原則上購機價格在1000元以上的采取非現金方式支付,留存支付憑證,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通過“青海農機補貼”手機APP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應及時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同時,簽署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已通過各級財政資金補貼或補助的機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購機者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2.購機發票(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姓名和名稱、型號、數量、實際銷售價格、整機出廠編號,有動力機具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等信息)。
3.支付憑證(微信支付、銀行轉賬記錄等截圖或票據)。
4.提供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一卡通”卡號。
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須提供相應的機具行駛證或登記證書。購置需要安裝的補貼產品,在完成安裝并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確認后方可申請補貼辦理。
(六)開展機具核驗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地可結合實際,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化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于初次進入縣(市、區)的補貼機具,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逐臺核驗,并向省農業農村廳提交核驗報告。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的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再兌付補貼。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或委托第三方監理機構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各縣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申請,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各縣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者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縣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九)組織抽查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進行抽查,重點對單一型號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核查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十)補貼異常情況處理
農機購置補貼額應保持總體穩定,具體產品和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管,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的,應及時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綜合研判后,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嚴肅查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組織做好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縣級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建設,切實擔負起政策實施領導責任;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落實落細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責任、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
(二)優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務效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一站式”服務。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省農業農村廳依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全過程工作。
(三)主動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補貼政策咨詢和投訴電話、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強化監督管理,嚴懲違規行為。各地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為農機購置補貼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單位,要強化日常監管,發現違規線索和異常情形,要及時主動核查,確實存在違規行為的,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風險預警、違規排查。農機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降低補貼額,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強化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域內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本方案,抓好落實。每年12月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資料收集整理和自評工作。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對各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行延伸績效考核。
附件:1.2024-2026年青海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年度縣(市、區、場)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
3.青海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實表
附件1
2024-2026年青海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3大類50個小類132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起壟機
1.2.3筑埂機
1.2.4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5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3.3.4埋藤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
5.1.2玉米剝皮機
5.1.3脫粒機
5.1.4谷物聯合收割機
5.1.5玉米收獲機
5.1.6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2.3油菜籽收獲機
5.3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甜菜收獲機
5.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4.1葉類采收機
5.4.2果類收獲機
5.4.3瓜類采收機
5.4.4根(莖)類收獲機
5.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5.1秸稈粉碎還田機
5.6收獲割臺
5.6.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6.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4.2.1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6.1.3碾米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1.5磨粉機
16.1.6磨漿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油菜籽干燥機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7.1果蔬初加工機械
17.1.1果蔬分級機
17.1.2果蔬清洗機
17.1.3水果打蠟機
17.1.4果蔬干燥機
17.1.5青果(豆)脫殼機
17.1.6千堅果脫殼機
17.1.7果蔬去籽(核)機
17.1.8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8.農用動力機械
18.1拖拉機
18.1.1輪式拖拉機
18.1.2手扶拖拉機
18.1.3履帶式拖拉機
19.農用搬運機械
19.1農用運輸機械
19.1.1田間搬運機
19.1.2軌道運輸機
20.農用水泵
20.1農用水泵
20.1.1潛水電泵
20.1.2地面泵(機組)
2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1.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1.1.1拉幕(卷簾)設備
21.1.2加溫設備
21.1.3濕簾降溫設備
2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2.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2.1.1平地機
22.2清理機械
22.2.1撿(清)石機
23.其他農業機械
23.1其他農業機械
23.1.1水井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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