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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為規范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行為,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有關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7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
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規范處理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形,有效防范風險,確保政策規范高效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形,主要包括機具投檔、補貼申請、機具核驗、違規處理等關鍵環節。
第三條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異常情形的發現、調查、認定、處理、報告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合法合規、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機具投檔環節異常情形:
(一)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參與投檔的;
(二)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參與投檔的;
(三)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參與投檔的;
(四)鑒定(認證)信息,包括鑒定(認證)證書頒發單位、證書有效日期等;機具信息,包括大類、小類、品目,名稱與型號,基本配置和參數等,與投檔產品信息不符的;
(五)不在我省補貼范圍內的機具參與投檔的;
(六)不符合資質要求、資質到期未續展機具參與投檔的;
(七)補貼額比例超過投檔系統設定預警比例的;
(八)補貼投檔機具參數不符合我省發布的相關檔次參數的;
(九)投檔機具有相關舉報、投訴的;
(十)其它可能影響政策規范實施的投檔異常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補貼申請環節異常情形:
(一)購機稅控發票金額與實際銷售金額不一致的;
(二)單人多臺套申請補貼的;
(三)短期內大批量申請補貼的;
(四)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申請補貼的;
(五)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申請補貼的;
(六)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
(七)其它可能影響政策規范實施的補貼申請異常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機具核驗環節異常情形:
(一)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不一致的;
(二)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不一致的;
(三)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不一致的;
(四)機具銘牌沒有永久性固定、出廠編號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農機安全監理系統推送給輔助管理系統的牌證信息、機具信息不一致的;
(六)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不積極處置引起投訴或者補貼機具多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其它可能影響政策規范實施的補貼機具核驗異常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規處理環節異常情形:
(一)調查核實過程中產銷企業存在違規行為,不配合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調查核實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三)相關企業和人員無法聯系的;
(四)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違規處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發現異常情形,按照下列規定報告和調查:
(一)異常情形報告采用書面方式,逐級上報;
(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發現或受理的異常情形線索,要認真組織分析排查,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三)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如發現涉及全局性、系統性風險異常情形,及時向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報告。
第九條 對異常情形調查核實后涉及違規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處理,處理情況逐級上報。
第十條 本制度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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