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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拖拉機報廢回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農機管理部門,農業綜合執法部門: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拖拉機報廢回收工作,減少拖拉機尾氣排放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現就我省拖拉機報廢回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標要求
到2025年底,報廢回收全省達到報廢條件的拖拉機。
二、報廢回收條件
(一)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
(二)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無維修和繼續使用價值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三、報廢回收操作程序
(一)技術檢驗。每年3月底前,各市縣農業農村局從嚴做好本轄區拖拉機年度檢驗,對安全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核發年檢合格標志;對經修理和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督促報廢。對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檢驗或補檢不合格的,注銷牌證,并將相關信息通報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鼓勵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
(二)計劃報廢。每年4月底前,各市縣農業農村局根據技術檢驗結果,制定本年度報廢計劃并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報廢舊機。申請報廢農機的機主憑身份證明及機具的相關資料,將擬報廢機具交售給回收拆解企業或回收點。報廢農機殘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合理確定。回收拆解企業或回收點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機信息,現場采集報廢農機與機主的人機合影照片,向機主出具經簽字蓋章的《海南省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見附件1)。
(四)解體銷毀。回收拆解企業應及時對直接或從回收企業收購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填寫《海南省報廢農機銷毀記錄表》(見附件2),采集報廢農機拆解前后對比照片,建立包括報廢農機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原始資料的拆解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縣農業農村(農機)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回收拆解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五)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憑《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所在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辦理農業機械牌證注銷手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對機主身份和報廢信息后,收回報廢農機牌證,并在《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牌證丟失、無牌證或未納入牌照管理的農機,核查登記、備案信息后在《海南省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核查檔案信息”字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報廢拖拉機違法上路行駛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危害,落實屬地管理,周密謀劃、狠抓落實,確保拖拉機報廢回收工作取得實效。
(二)深入宣傳引導。各市縣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報廢回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拖拉機所有者主動報廢。
(三)密切部門配合。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生態環保、公安交警、財政、商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工作機制。
聯系人及電話:王祥,65332659
附件1.海南省報廢農機具回收確認表
2.海南省報廢農機銷毀記錄表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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