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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2021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工作的通知
內農牧機發〔2021〕333號
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和《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規范與核驗工作要點的通知》(內農牧機局發〔2019〕23號)要求,為做好我區2021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檔產品范圍
投檔產品須為列入《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告[2021]41號)(見附件1)和《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治區財政累加補貼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告[2021]46號)(見附件2)的產品。除上述產品外,《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所限定的其它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產品,在后續補貼額一覽表發布公告后開展產品投檔工作。2021年自愿參與我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產品均需投檔。
二、投檔產品資質
(一)申報中央財政補貼產品,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獲得有效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二)申報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投檔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檔。若投檔,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相關企業承擔。
1.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產品;
2.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尚未恢復,以及暫停(截止投檔前未恢復)或取消補貼資格的產品或企業;
3.國家及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產品;
4.有質量投訴、舉報等案件未處理完結的農機產品。
三、投檔方式和時間
(一)投檔方式
補貼產品投檔采用網絡申報的方式,生產企業按照“自愿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的原則進行。
1.投檔平臺網址。由生產企業登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以下簡稱投檔平臺),網址:td.sxwhkj.com/。投檔前詳細閱讀投檔平臺首頁“技術支持”欄目下的操作手冊,熟悉平臺操作。投檔平臺亦可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http://nmt.nmg.gov.cn/zt/njgzbtxxgkzl/首頁右上角“補貼產品申報系統”鏈接登錄。
2.獲得登錄權限后,生產企業按照填報要求自主投檔,按提示填寫有關信息、上傳材料。所有信息和上傳材料必須為原件掃描件,不需要報送紙質材料。
3.投檔產品的投檔信息在提交前可以修改,提交后將不允許修改,請確保信息無誤后再向內蒙古自治區投檔平臺進行推送。
(二)投檔時間
我區2021年自主投檔工作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投檔,投檔平臺常年開放受理企業投檔。我區將視投檔情況,在本年度內分批次集中對投檔產品開展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期間暫停自主投檔。形式審核后將對投檔產品的形式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形式審核結果為通過的產品如在公示期間無異議,則導入“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2021-2023)”中。
四、有關要求
(一)生產企業應投送以下資料和信息:
1.鑒定(認證)信息。包括鑒定(認證)證書、鑒定(檢驗、認證、檢測)報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報告等信息。根據農業農村部“投檔機具主要信息來源于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等有關規定,對投檔需要但鑒定報告和檢測報告中無法體現的信息,應由相關鑒定機構上傳至鑒定平臺,并由投檔平臺從鑒定平臺抓取。
2.機具信息。需正確選擇大類、小類與品目,填寫名稱與型號、基本配置和參數,上傳機具正前、正側、正后照片和固定在機身上的整機銘牌照片(銘牌應填寫內容,不得空缺)。其中輪式拖拉機還應提供翻傾防護裝置側面照片及“翻傾防護裝置”、“可靠性試驗報告”等相關材料,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按照有關要求上傳其他相關材料。
3.投檔企業應下載我區《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格式見附件3),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權人(應有企業委托書)簽字或印章、加蓋企業公章和填寫日期,使用原件進行彩色掃描上傳至投檔平臺。
(二)企業必須如實填寫產品投檔信息,確保產品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有效、合法合規,并對所填報投檔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若因信息填報錯誤、資料不全、信息不實、不符合投檔要求等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及責任由投檔企業自行承擔。如發現投檔有違規情節的,將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農牧規發〔2017〕9號)等規定,視情節進行處理,由此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三)已投檔產品存在證書到期、參數變更等情形的,生產企業應主動報告。生產企業在投檔過程中發現異常情形時,應及時報告。如未及時報告,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和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四)作為整機作業不可分割的配置部件、可選裝配置部件或組裝式機具,不論是否獲得補貼資質證書,應以整機形式以一個型號產品備案投檔,不得將配置部件、可選裝配置部件或組裝件單獨以一個產品型號備案投檔;分別獲得補貼產品資質后又按整機或多件出廠銷售,之后組裝成一個整機作業的機具不予獲準,如:飼料粉碎機以單獨機具可正常作業生產,可以一個型號單獨投檔備案,但是,有的飼料混合機需配置飼料粉碎機作為一個整體才能生產作業,則不能以飼料混合機、飼料粉碎機分別單獨以一個型號分開投檔,類似產品不予獲準,并以違規投檔情形處理。
(五)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我區70馬力及以上四輪驅動拖拉機新增了“最小使用比質量(kg/kW)”的參數要求,涉及的相關產品將進行重點審核,必要時就最小使用質量變更可能引發的可靠性、安全性風險等情況向提供檢測報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咨詢。請涉及該參數變更的有關拖拉機生產企業提交產品照片時,提供產品變更前后對比照片,并在產品配置參數中注明質量變更部位、變更內容、具體變更值等。“最小使用比質量(kg/kW)”參數發生變更而不報告或不據實報告的,將按照違規投檔情形處理,所有經濟損失和糾紛由企業自行承擔。
(六)為進一步引導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適用性和先進性,全面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支持農機科技創新、提高試點機具資質門檻的精神,2021年新投檔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還應具備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否則不得投檔。2020年已進入我區補貼范圍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原旋翼飛機(植保無人飛機))投檔時,可不提供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進行。
(七)根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工作要求,我區將對補貼風險較高的投檔產品開展現場演示評價,現場演示評價按照我區發布有關通知執行。不按要求參加現場演示評價或評價不通過的產品,最終形式審核結果為未通過。
五、其他事項
我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自助投檔及備案受理工作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技術推廣中心農機處具體負責。
聯系人:肖皓文、曹陽
聯系電話:0471—4314907
郵 箱:nmnjbt@126.con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3).xlsx
2.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治區財政累加補貼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xlsx
3.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pdf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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