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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關于印發《吉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長春新區農業委員會、財政局、商務外事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
為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轉型升級,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等有關法規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商務廳
2020年11月17日
吉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實施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要求,為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
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農民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支持全省縣(市、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并根據各縣(市、區)申請確定試點單位。
三、報廢機具補貼對象
擁有試點縣(市、區)內戶籍的個人和在試點縣(市、區)注冊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報廢機具種類
五、報廢條件
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號牌和行駛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方案。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 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10),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自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小型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大中型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5年、履帶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使用年限超過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允許試點縣(市、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細則,或暫不予補貼。
六、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報廢補貼額如下表: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中央財政資金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序號 |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元) |
1 | 拖拉機 | 20馬力及以下 | 1000 |
20-50馬力(含) | 3500 | ||
50-80馬力(含) | 7000 | ||
80-100馬力(含) | 10000 | ||
100馬力以上 | 12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七、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其中,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經當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凡是提出備案申請的企業或合作社,由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回收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公示7天無異議后,經市(州)農業農村局匯總,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定期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16)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八、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農業機械來源和歸屬承諾書》(見附件1,由試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主管部門統一印發,以下簡稱《承諾書》),《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2,由試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統一印發,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承諾書》、《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或經辦人憑有效的《承諾書》、《確認表》、《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由試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統一印發),按試點縣(市、區)相關規定申請補貼。試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試點縣(市、區)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機報廢更新操作程序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確保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農業農村(農機)、商務部門要依法對農機報廢回收工作實施監管,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三)強化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全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各地要嚴格防控風險,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地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明確投入規模,并抄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和商務廳。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和信息的公開公示,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吉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農機發〔2017〕22號)自動廢止。
附件:1.農業機械來源和歸屬承諾書(樣式)
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3.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樣式)
- 游客發布于2021-03-20 11:49看似補點錢,啥時候能全面開啊!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