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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湖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1、報廢更新補貼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是什么?
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和地方墾區農場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2、哪些農機具可以申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答:補貼報廢農機種類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7種類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申請報廢:
1.達到報廢年限的。參照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拖拉機(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帶式12年)、聯合收割機(自走式12年、懸掛式10年)、水稻插秧機(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機動噴霧(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動力≤18kW的10年、配套動力>18kW的12年)、鍘草機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計工作時間不足,經過維修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后仍然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
3.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50%的。
5.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3、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是什么?
答: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具體標準見附件2:《湖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4、我省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總量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商務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從當年中央財政撥付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根據本地購置補貼資金總量、農機保有量及裝備結構情況,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機報廢資金在購機補貼資金中的比例,以兼顧當地農機從業者的報廢和新購機需求。
5、申報辦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機具有什么要求?
答:機具來源應清楚合法,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機主要對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具體分三種類型:
1.牌證齊全的類型。主要指已在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登記入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和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等憑證,到所屬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報廢申請。
2.發票齊全的類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的機主,憑原始購機發票、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到所屬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報廢申請。
3.其它情況的類型。若擬報廢的農機以上兩種資料都不具備、但曾在當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辦理過購機補貼或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進行過備案登記的,可憑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和購機補貼辦理資料或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提出報廢申請。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6、如何辦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答:按照“申請—注銷—補貼”的順序來組織實施,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報廢申請。機主持身份證和牌證或購機發票或補貼資料或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等到所屬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對申請報廢的機具進行信息審核,在核對機主及其報廢農機的信息后,發放《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
2.注銷登記。
(1)企業回收。機主持《確認表》、身份證和農機牌證或購機發票或購機補貼辦理資料或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等,將已經審核登記的待報廢農機交售給定點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對機主信息和待報廢農機信息核實無誤后,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向機主出具《確認表》第二聯(機主存查聯)和第三聯(用于申領補貼聯)。
(2)拆解銷毀。回收企業負責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時必須通過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全程記錄。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以及拆解農機過程中的視頻、照片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過程進行現場抽查或實施遠程監督。
(3)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回收后,機主須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3.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和身份證明,向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申請補貼。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
7、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有哪些要求?
答:回收企業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或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對承擔過農機回收拆解業務的企業,若經營管理規范、達到規定資質要求,未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可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優先確定為農機回收企業。原則上各縣(市、區)可確定不少于1家報廢農機定點回收企業,允許鄰近縣(市、區)共同確定定點回收企業。具體由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布。
回收企業必須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且經營范圍含報廢農機回收、拆解業務;有從事機械拆解報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開展機械拆解報廢所必需的設備;有必要的辦公場所,有專門的拆解及停放報廢農機的場地,經營面積不低于600㎡;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附件:1.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領程序圖
2.湖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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