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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關于2019年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上線運行的通知
晉農機裝函〔2019〕19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中心)、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購機者:
“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農機購置補貼App”(以下簡稱“App”)已準備就緒,具備運行條件,為保證各類用戶及時登錄順利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系統及App的登錄
補貼系統通過山西省農機化信息網首頁或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鏈接進入;App通過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鏈接進入下載頁面,用手機掃描二維碼下載安裝后注冊登錄。
二、管理部門須知
補貼系統實行用戶實名制管理,系統管理和操作人員開通或變更均須填寫《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備案表》(見附件1),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以書面形式報送上一級管理部門備案。市、縣農機管理部門須按A、B角色報送2名系統操作員,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還須報送1名系統管理員(也可由其中一名操作員擔任,負責系統運行前進行縣級差別參數設置、鄉鎮管理員設置等)。各市系統操作員于5月28日上午12:00前將市、縣級操作員(管理員)實名備案表(電子版)匯總后報送省農機發展中心農機補貼工作郵箱,紙質備案表隨后寄送省農機發展中心裝備部。
實名備案后,省中心將市、縣(市、區)管理部門登錄賬號和初始密碼發送至各市農機局(中心)工作郵箱。各級農機部門要將財政部門的登錄賬號和密碼以妥善的方式送達,嚴防失密。補貼系統的操作說明詳見系統幫助(登錄系統后首頁點擊下載)。
各市農機局(中心)要及時登錄系統,將省財政下達資金根據資金分配計劃設置到所轄縣(市、區),認真做好補貼系統運行前各項準備工作,并督促所轄縣(市、區)農機部門完成系統運行各項工作。
三、生產企業須知
生產企業登錄補貼系統的登錄名和初始密碼與“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投檔系統”中初次注冊的登錄名和密碼一致(均為注冊時手機號),省中心不再進行登錄名和密碼的發放工作,企業登錄系統后須及時修改密碼。補貼系統對生產企業登錄名、密碼設置了找回功能,各生產企業要認真完善企業郵箱等信息,否則密碼忘記或丟失后無法找回。
生產企業須認真閱讀《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系統生產企業使用服務條款》(附件2),上傳《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附件3)完善相關信息,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農機補貼政策各項規定。
四、關于App的其他說明
為了進一步方便購機者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我省今年繼續在全省推行“農機購置補貼App”。App針對購機者和縣級操作員(含鄉鎮操作員)開發了不同的功能模塊,各類用戶用手機下載App后,請詳細閱讀App首頁的《新用戶須知》。
五、系統運行服務
1.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農機裝備部
電話:0351—4051145
傳真:0351—4032979
工作郵箱:sxnjbt@163.com
2.山西萬鴻科技有限公司
電話:0351—7631342
傳真:0351—7631341
QQ群:144598941
附件:
1. 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備案表點擊下載
2.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生產企業使用服務條款
3.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模版)
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2019年5月22日
附件2:
2019年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
生產企業使用服務條款
歡迎使用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提供的服務。
請生產企業仔細閱讀以下內容。如生產企業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不要操作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如生產企業勾選“我已認真閱讀并同意生產企業使用服務條款”,即表示生產企業自愿接受本服務條款的所有內容。此后,生產企業不得以未閱讀本服務條款內容作任何形式的抗辯。
我企業完全了解并嚴格執行中央和山西省各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相關規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規范操作,正面、準確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生產企業須在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不得在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錄入違法和不良信息。
附件3:
山西省2019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
生產企業承諾書(模版)
我企業自愿參與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一)遵守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杜絕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不誤導購機者,不參與購機者虛假申領補貼;
(三)按補貼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
(四)將補貼機具銷售、售后服務、退換機等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定期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本企業數據相互校核,篩查機具、補貼、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適;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經銷商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對經銷商出具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的發票、合格證等補貼申請資料和牌證申領資料進行核對,篩查補貼比例、發票金額、機具信息等是否真實有效、符合規定;
(五)加強內部管理,防范經銷商和內部不法人員有組織地通過收集農民身份證明、虛開發票、虛購報補、重復報補等方式騙套、搶占補貼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后,主動自查自糾,及時向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告,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六)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是否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機化、財政部門;
(七)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八)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并保證所授權的經銷企業能做到以上承諾內容。在執行補貼政策過程中,指導監督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九)自愿承擔其它有關責任和義務。
農機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農機生產企業全稱(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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