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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農計發〔2018〕10號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機)局(委、辦)、財政局:
根據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8年4月13日
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和農業生產全程全面高質高效機械化為基本要求,突出重點,保障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的需求,為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提供堅實的物質技術支撐;堅持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推廣,促進農機工業轉型升級,提升農機作業質量;推動普惠共享,加大對農業機械化薄弱地區支持力度,促進農機社會化服務,切實增強政策獲得感;創新組織管理,著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嚴防系統性違規風險,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實現度。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和地方墾區農場范圍內實施。根據中央補貼范圍,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確定2018年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3大類31小類73個品目(附件1),實行補貼范圍內機具全部敞開補貼。補貼范圍保持總體穩定,調整工作按照“有進有出”的原則,按年度進行。
為支持綠色生態技術推廣和特色產業發展,我省將繼續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以下簡稱新產品試點),新產品試點實施方案按照農業部、財政部相關要求另行制定。對經過新產品試點基本成熟、取得資質條件的品目,將依程序按年度納入補貼范圍。
各縣(市、區)應在省級補貼機具種類基礎上,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本地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證本地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對血防疫區“以機代牛”機具購置予以優先支持,對補貼范圍內機具全部實行敞開補貼,并在縣級購機補貼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產品應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附件2)。配備柴油機的農機產品須安裝國Ⅲ柴油機。鼓勵生產企業在補貼機具上加裝“二維碼”標識。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機具投檔資料,省農機局組織專家進行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原則上每年投檔次數不少于兩次,具體要求詳見機具投檔通知。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各地可結合實際,對以下情形優先補貼:一是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二是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三是受上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或辦理手續時間所限未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四是農村計生家庭;五是農村貧困戶。
個人年度內享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萬元,若單機補貼額超10萬元的限購1臺;種植大戶(承包耕地200畝及以上)、家庭農場、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年度內享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農業企業年度內享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70萬元。各地應科學把握,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測算比例不超過30%,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高補貼額。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額情況詳見《湖北省2018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各地應及時組織調查。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照“突出重點、助推脫貧、注重績效、統籌兼顧”的原則,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科學測算資金需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區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墾區農場由省農業廳、省農墾局會同省財政廳協商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實行屬地管理,由農場所在地農業(農機)、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新產品試點等方面。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執行進度,對于上年結轉資金,由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于次年1月底前將補貼資金結轉情況報省農業廳(農機局)、省財政廳備案后,可繼續在下年使用;對于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余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收回,由縣市政府統籌用于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等急需的農業項目。
各地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到符合條件的供貨單位(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其確定的經銷商)處自主選機購機。供貨單位與購機者本人簽訂《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附件3),并開具全額機打發票。發票備注欄中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發動機號(限配備柴油機、汽油機的產品)、車架號(限配備柴油機、汽油機的產品)、出廠編號等信息。
購機者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
(二)申請補貼。購機者自主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購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者,應先行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購機者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證明)、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購機發票、購機者銀行卡、實行牌證管理機具有關的牌證材料等補貼資金申請資料原件,并將所購機具運至當地農業(農機)部門指定地點進行核驗。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并核驗;對于不可移動機具由購機者與核驗人員協商確定核驗地點。“當地”原則指購機者戶籍所在地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注冊登記地,對于上述區域之外的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在地,是否予以補貼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核驗人員應按照《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流程(試行)》有關要求,對購機者享受購機補貼政策的合規性進行審核檢驗,做到“見人、見機、見票、見機具永久銘牌”,并噴涂補貼標識。核驗完成并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后,按照“誰核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核驗人員應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上寫明核驗意見,并簽署姓名和日期。對于重點機具入戶核驗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以及《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是否需要財政部門簽字蓋章和留存,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補貼申請手續應由購機者本人辦理,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補貼資金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資金兌付。申請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負責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由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須撥付至經營組織的銀行賬戶,不得撥付給個人。
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應每季度向財政部門提交一次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應每季度組織一次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實施進度較快的縣(市、區)可增加提交資料和結算的次數,具體時限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具體產品種類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
(四)退貨處理。凡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補貼產品供貨單位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同時,要及時告知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財政指定專戶,縣級財政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意見并加蓋公章、補貼產品供貨單位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后方可退貨,并及時告知縣級農業(農機)部門。否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五)資料歸檔。補貼機具紙質購機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農機補貼歸檔材料包括:(1)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其中應包含購機者身份證件、機具銘牌、人機合影、購機發票等圖片信息及核驗意見等。圖片信息不清晰的,應從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下載打印或在辦理補貼時復印;(2)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3)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供貨單位開戶許可證、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信用記錄等)。
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應當將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納入單位檔案管理,在業務類中單獨設置一個科目,并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劃定購機補貼檔案保管期限。
各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具體工作流程。
六、工作舉措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地市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二)規范操作,高效服務。繼續全面應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和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類分檔管理信息系統。各地應進一步加大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陽光政務網上申報系統推廣使用力度,加強網上申報申請的核驗、導入工作,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引導購機者通過系統手機端申報補貼,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應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繼續建設并完善“一站式”服務。
各級農業(農機)應細化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積極探索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后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要繼續做好本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的日常維護和信息發布工作,重點公開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受益對象、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在次年1月底前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附件4)及年度補貼落實情況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網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按照“誰申請、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晰相關監管責任。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繼續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充分發揮第三方作用,加強考核評估結果運用,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
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通知》(鄂農規〔2017〕1號)精神,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密切省際間聯動聯查,嚴處失信違規主體。農機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或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實施方案(2018-2020年)。每年11月底前將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省農機局)、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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