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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浙江程陽機電有限公司等四家生產企業部分產品補貼相關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新農機辦字[2018]5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
根據福建等省市有關農機購置補貼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理通報,我局按照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聯動規定,于2017年11月暫停了暫停浙江程陽機電有限公司3WPZ-200-6B、3WPZ-200-6C型、浙江勇力機械有限公司3WPZ-200、3WPZ-200A、3WPZ3-300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浙江立地農機有限公司2ZS-4B、2ZS-430、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和云南盛天農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6SF-3型水果分級機等產品在我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格,開展核查并安排相關企業自查。
經調查核實,暫停的浙江程陽機電有限公司及浙江勇力機械有限公司上述型號產品,均屬18馬力以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2017年在我區的補貼額為3000元,且至暫停時在我區沒有銷售,不存在虛開發票等違規問題。經調查,上述產品成本價格在5000元至8000元之間,銷售價格在7500元至11000元之間,補貼額確定相對合理。據了解,福建省**初確定的18馬力以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補貼額為7700元,因補貼額偏高而暫停,經調整**終確定為3600元。
被暫停補貼資格的浙江立地農機有限公司2ZS-4B、2ZS-430型和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機、云南盛天農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6SF-3型水果分級機,經調查,截止暫停日在我區均沒有銷售,上述兩家企業在限定期限內均未提交任何書面情況說明。
根據《《新疆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自即日起恢復浙江程陽機電有限公司3WPZ-200-6B、3WPZ-200-6C型、浙江勇力機械有限公司3WPZ-200、3WPZ-200A、3WPZ3-300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二、自即日起取消浙江立地農機有限公司2ZS-4B、2ZS-430型、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在我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格,取消云南盛天農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6SF-3型水果分級機在我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自治區農機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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