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浙江省2017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2017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
浙農計發〔2017〕26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7〕39號)和《浙江省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浙農專發〔2016〕67號)要求,現就做好2017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以下統稱“新產品補貼”)工作通知如下:
一、補貼產品與范圍
列入中央補貼的產品為單軌運輸機、履帶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機、熱泵型谷物烘干機等3類。列入省級補貼的產品為水平自動控制系統、食用菌料裝瓶(袋)機、食用菌料制備設備(混合機)、自走式大豆采摘機、多用途履帶式耕作機等5類。列入中央和省級補貼產品的補貼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中央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產品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對于可以進行推廣鑒定的,應獲得省級以上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無法獲得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應提供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定型證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術指標等)。中央補貼的產品還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1.實用新型、整機發明專利文件或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證明;2.田間實地試驗驗證情況證明;3.產品標準的先進性評價情況。
中央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實施。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出臺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開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試點,促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設施裝備的推廣應用。縣級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其平均售價的30%。省財政對開展縣級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達省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二、補貼操作
中央和省級補貼實行“自主購機、敞開補貼、先買后辦、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產品補貼額一覽表由省農機局另行公布。補貼對象、操作程序按照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浙農計發〔2015〕9號)執行。各地應優先滿足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補貼需要,對所購產品數量明顯超出農業生產需求的應當予以嚴格控制。原則上不鼓勵地方對補貼范圍內產品再實行累加補貼。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購機者,可使用歷年結余結轉資金或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補貼對象年度內可享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其中,中央補貼資金總額按浙農計發〔2015〕9號文件規定執行,省級補貼資金總額按浙農專發〔2016〕67號文件規定執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購機者在此期間已購置符合補貼要求產品的,可提出補貼申請,需現場安裝的產品須安裝完成后才能提出補貼申請,在此期間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放棄補貼資格。各地原則上要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補貼資金的結算工作,未按時完成結算的補貼產品,原則上不再予以補貼。
三、責任義務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中央和省級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所購置(銷售)產品的真實性負責,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相關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補貼產品的銘牌、機體鋼印(拓印膜)、補貼標識噴涂(粘貼)等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規定。生產企業對其申報的產品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責,并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補貼額、違規責任等作出承諾。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因違法違規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央和省級補貼是強農惠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注重統籌推進,將補貼工作與農業“機器換人”示范工程實施緊密結合起來。各市要加強對轄區縣(市、區)補貼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堅持媒體宣傳與上門宣傳相結合,迅速組織開展政策宣傳與解釋,讓農戶知曉政策內涵,了解補貼產品的性能用途,積極引導有需求的農戶購置補貼新產品。督促農機經銷企業切實做好購機農戶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保證機具質量,引導農民買好機、用好機。
(三)加強監督檢查。要將中央和省級補貼政策納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照要求及時全面公開新產品補貼各類信息。適時組織抽查和用戶回訪,了解掌握補貼動態,包括補貼產品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以及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等。公開投訴渠道,認真做好投訴案件核查處理工作。對生產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及自身承諾,發現存在補貼比例超過其承諾限額、產品配置和性能未達到補貼要求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先行暫停該產品在當地的補貼資格,同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農機局。
(四)加強績效管理。各地要認真總結評估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機具補貼情況、政策實施效益、政策實施主要做法、存在的問題、政策完善建議以及其他適用產品推薦等,并形成績效報告。請各市于2018年2月28日前將中央和省級補貼政策績效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并抄送省農機局。各地的評估結果將作為下一階段政策調整完善的參考依據。
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7年8月25日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