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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農機管理局(辦公室)、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務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進一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嚴懲失信違規產銷企業,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制度,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見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5月19日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是指農機產銷企業在補貼產品投檔、補貼產品信息上傳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產品經營、參與補貼申領等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以及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以申領補貼的行為。
第四條違規行為查處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權責一致、地方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農機化、財政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下,按職責分工開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
第六條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農機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一)遵守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不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不參與購機者虛假申領補貼;
(三)按補貼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
(四)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并加強整改;
(五)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機化、財政部門;
(六)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七)其他有關責任義務。
農機產銷企業應就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向農機化、財政部門提供書面承諾。
第二章違規行為類型與處罰
第七條違規行為分輕微、較重和嚴重三類。
(一)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公示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二)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未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補貼產品退(換)或未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等。
(三)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指存在明顯主觀故意,采用未購報補、一機多補、重復報補等非法手段騙套補貼資金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行為,以及有組織煽動購機者鬧事、制造群體性事件等。
第八條農機化、財政部門應針對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獨立或合并實施。
(一)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縣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警告、通報、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相關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對較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省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或授權采取暫停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等措施。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時,要求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限期整改。
(三)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省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禁止再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在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涉及資金退繳、罰款等資金處理決定,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作出。
對拒不履行資金處理決定的違規農機產銷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采取暫停處理措施的,應設3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暫停期;暫停期滿后,經企業書面申請,可按程序研究后續處理措施;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的,視為該企業自行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原則上不再恢復。
對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規定重新組織測算,并將測算結果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或減輕損失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相關處理決定、多次或重復發生違規行為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三章查處程序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化、財政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轉辦或其他部門轉交的違規行為線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查處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記。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對提供不實聯系方式、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可不予登記。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按規定移交有關線索。
(二)調查核實。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或轉辦。經初步調查,對有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可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涉及的產品或企業先行采取封閉等防范處理措施。對存在技術爭議的,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三)約談告知。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程序,告知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其違規情節和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聽取意見。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四)處理通報。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調查處理完結后,應對相關調查材料等留存備查。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亦應留存。調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三條根據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省級農機化、財政部門對在其他省份發生較重或嚴重違規行為而被處理的農機產銷企業,可聯動處理,處理措施宜與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系列措施總體保持一致。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農機化、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補貼政策實施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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