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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開展2017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工作的通知
農經發〔20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設的要求,真正將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經濟的典范,根據《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農經發〔2013〕10號,以下簡稱《監測辦法》)要求,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同意,決定開展2017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國家示范社”)監測工作。現將國家示范社有關監測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對象和標準
(一)監測對象
本次監測對象為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公布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14〕10號)和《農業部關于公布第一次監測合格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15〕13號)公布的國家示范社(6745家)和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254家),共計6999家。
(二)監測標準
國家示范社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監測:
1.符合《監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法登記設立、實行民主管理、財務管理規范、經濟實力較強、服務成效明顯、產品(服務)質量安全、社會聲譽良好等國家示范社標準;
2.按時報送年度年報進行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示范組織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監測:
1.具備法人資格。有具體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團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
2.規模較大。農民用水戶達到20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1000畝以上;
3.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有明確的財務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組織運轉基本正常。管理目標任務明確,管理人員責任心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用水、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5.管理成效比較明顯。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戶、當地政府和水利部門的充分肯定;
6.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的用水合作組織,按時報送年度年報進行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二、監測工作程序
國家示范社監測工作嚴格按照《監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在監測范圍內的國家示范社應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www.jgs.moa.gov.cn/cfc),填報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報表,并主動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紙質材料。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國家示范社填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經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管、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專家對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報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監測工作時間及材料
各省(區、市)請于2017年8月10日前將以下紙質材料(附件6除外)報送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部經管司)。附件要求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生成并打印,電子版通過系統同時報送。
(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正式文件,《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合格名單匯總表》(見附件1),《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示范組織監測合格名單匯總表》(見附件2),《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不合格名單匯總表》(見附件3),《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示范組織監測不合格名單匯總表》(見附件4),《**省(區、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總體情況說明》(見附件5);
(二)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的相關證明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
(三)國家示范社發展情況監測表(見附件6),紙質版由省里保存,不需要提交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有關要求
(一)國家示范社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材料填寫完整、按照規定時間上報。填報材料不完整不準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上報的,視為監測不合格。填報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國家示范社資格。
(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示范社監測工作,切實負起責任,在嚴格監測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同時,考慮新產業、新業態、新發展模式,科學合理確定監測標準。要積極主動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會商機制,征求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管、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意見,以形成共識。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經管司
郵政編碼:100125
聯系人:張海姣
電話及傳真:59191893(兼傳真)
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聯系人:劉敏于正
電話:010-81706770
附件:點擊下載
農業部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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