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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農墾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企業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粵墾函字〔2016〕48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的收集、轉辦、調查、處理等工作流程,構建高效精準的查處機制,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規,以及農業部和財政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結合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主要包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以下簡稱產銷企業)等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主要指產銷企業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全過程中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按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墾區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收集的各類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查處,以及農業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問題的聯動查處。本辦法未包含的其他各類違規問題可參照處理。
第四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過程涉及農機分類標準、農機推廣鑒定、機具質量、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補貼產品投檔和歸檔、補貼機具核實等多個環節,需要各環節主體共同參與、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各自履職。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分類
第六條按照違規性質,產銷企業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分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以及性質特別惡劣等四種類型。
第七條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危害較輕,對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負面影響較小,非主觀惡意的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沒有完整公示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2.因操作不當或工作失誤,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錄入了錯誤的信息,但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并更正;
3.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記錄不健全,或未按照規定時間保存;
4.未向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
5.違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三包”規定,引起投訴;
6.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八條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一定危害,對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有一定負面影響,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主要包括:
1.在投檔時提供不實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導致產品歸入高檔次,但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并整改;
2.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但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并整改;
3.本企業產品存在補貼額度過高等異常情形,未進行書面報告,尚未申報補貼;
4.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
5.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反“三包”規定,造成集中投訴;
6.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九條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危害較重,對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負面影響較大的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主要包括:
1.在投檔時提供不實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檔次,已經申報補貼;
2.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已經申報補貼;
3.本企業產品存在補貼額度過高等異常情形,未在第**時間進行書面報告,已經申報補貼;
4.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虛開發票;
5.銷售的產品與鑒定參數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等;
6.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信息;
7.組織或參與倒賣已補貼機具;
8.替購機者違規代辦補貼手續;
9.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消費者購買產品;
10.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購機者的價格明顯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購機者的價格;
11.已補貼機具發生退貨等情形,未提前告知當地農機主管部門,且未按要求退還補貼資金;
12.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性質特別惡劣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嚴重危害,破壞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已經造成不良后果,主觀惡意的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行為。主要包括:
1.采用虛報、空套、一機多補、重復補貼等非法手段,騙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2.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并申報補貼;
3.組織或煽動購機者,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4.拒不接受或執行農機、財務部門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繳補貼資金等處理決定,拒不配合監管,未按規定繳款;
5.經有關部門查實,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性質特別惡劣的行為。
第三章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針對四種類型的產銷企業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對于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農場及以上農機主管部門采取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對于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農場及以上農機主管部門采取約談警告,暫停相關產品的補貼資格,暫停經銷補貼產品資格,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對于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管理局及以上農機主管部門采取約談警告,取消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其余所有產品補貼資格,責令限期整改,將違規經銷企業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銷售的所有產品不得再享受補貼,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此外,涉及退繳補貼資金以及繳納罰款等資金處理決定的,須由財務部門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共同作出。
(四)對于性質特別惡劣的違規行為,在上述處理的基礎上,總局科技生產處應將違規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生產的所有產品在墾區不得再享受補貼。農場及以上農機主管部門視情況可抄送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產銷企業違規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列入黑名單的產銷企業,其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資格不能恢復;被取消補貼資格的產品不能恢復;被暫停補貼資格的產品經清查沒有問題,在違規生產企業整改完畢后可以恢復;被暫停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的經銷企業在其整改完畢后可以恢復。
第十三條被暫停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的產銷企業,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對違規問題的清晰認識,對類似問題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退繳補貼資金,承擔補貼資格被暫停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以及其他進一步規范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的相關要求等。
第四章職責與流程
第十四條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相關線索收集。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線索來源包括:群眾反映,監督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批辦,下級機關上報,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等。
第十五條管理局、農場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所轄區域內的違規問題線索的調查處理,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及時報送總局科技生產處。調查處理報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違規問題,存在何種類型違規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數量、范圍,處理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十六條針對管理局、農場農機主管部門難以組織調查,技術難度較高,或性質較為重大的違規問題線索,總局科技生產處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專家根據相關違規問題線索,深入開展調查,提出調查結論,及時、準確、客觀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違規問題,存在何種類型違規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數量、范圍等內容。
第十七條總局科技生產處成立由總局有關部門組成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鑒定領導小組,針對管理局、農場農機主管部門或專家反饋的調查情況,研判違規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總局科技生產處根據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鑒定領導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集體研究后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如涉及資金相關的處理,應商總局財務處,由總局財務處、科技生產處共同作出**終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總局科技生產處將處理決定向社會通報,并將違規處理結果登記到農業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和黑名單數據庫。
第二十條根據農業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對在其他省發生違規問題被處理的產銷企業,原則上采取聯動處理,在墾區沒有補貼或有確鑿事實證明在墾區不會發生類似違規問題的除外。聯動處理時,相關產品補貼資格的暫停、恢復均應與“違規問題發生地”的處理盡量保持一致,定期報經總局科技生產處領導批準后,可直接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操作,不再重復安排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范由總局科技生產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相關規定凡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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