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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關于明確裝用“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辦理事項的通知
湘農機產發〔2016〕89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機局,相關農機產銷企業: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號)精神和農業部農機化司的有關要求,為做好裝用“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辦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購置裝用“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農機購置補貼。購機時間的認定以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二、2016年12月1日之前購置裝用“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補貼辦理時間不得超過2017年3月31日。
三、各市州、縣市區農機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告知轄區內的購機者和補貼產銷企業。相關農機產銷企業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如因執行不到位所引起的糾紛和補貼資金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016年11月10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hnn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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