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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農業局關于印發2016年寧波市設施農業補貼工作實施方案通知
甬農發〔2016〕48號
各縣(市)區農業(農林、農機)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經濟發展局:
《2016年寧波市設施農業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經局黨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寧波市農業局
2016年4月29日
2016年寧波市設施農業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美麗鄉村高水平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16〕5號)精神,大力發展設施農業,加快建設智能溫室,實現到2020年全市設施面積達到50萬畝的目標,根據寧波市農業局、財政局聯合下發的《寧波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甬農發〔2015〕40號)文件精神,參照浙江省農業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于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浙農計發〔2015〕9號),結合我市實際設施農業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范圍、標準和起補面積
(一)補貼范圍。單棟鋼架大棚GPC-622、單棟鋼架大棚GPC-825、單棟鋼架大棚GPC-832、連棟鋼架大棚GLP-622(不帶外遮陽)、連棟鋼架大棚GLP-622、連棟鋼架大棚GLP-832(不帶外遮陽)、連棟鋼架大棚GLP-832和玻璃溫室(附件1)。
(二)補貼標準。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 (附件2)。
(三)起補面積。單棟鋼架大棚連片建設3000平方米起補,連棟鋼架大棚連片建設600平方米起補,玻璃溫室500平方米起補。
二、補貼對象和生產企業及其產品
(一)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設施大棚年度內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其中個人總額不超過30萬元(含其他補貼機具不超過50萬元);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含其他補貼機具不超過150萬元)。
(二)設施農業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執行浙江省農機局公布的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設施大棚及玻璃溫室生產企業及其產品(附件3)。
大棚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承諾和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嚴格按照不低于公布的產品標準(附件1)和不高于承諾的價格提供產品,不得隨意減少配置、降低標準,不得借補貼之機隨意漲價。同時,大棚建設企業要設置產品標牌,并提供給用戶規范的產品技術文件資料,包括建設圖紙、安裝手冊、操作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產品維護保養資料等。
三、操作方法和資金結算
(一)申報。補貼對象攜帶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及公章)等相關材料向鄉鎮(街道)農機站提出補貼立項申請,并填寫《寧波市設施農業項目建設計劃申請表》(附件4)。
(二)審核。鄉鎮(街道)農機站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及相關材料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勘察并核實項目申報材料,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設施農業建設項目。
(三)實施。經縣級農機化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補貼對象自主選擇設施農業經銷(生產)企業(附件3),并與生產企業簽訂安裝合同后實施項目建設。
(四)確認。設施大棚建成后,補貼對象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確認申請。確認工作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出具確認意見(補貼面積、補貼額等)。確認時要嚴格審查項目財務資料、生產企業安裝清單、安裝合同、建設圖紙、項目區位圖等內容。
(五)補貼資金結算。設施大棚補貼項目確認完畢后,縣(市)區農機化管理部門將補貼資金結算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及時予以撥付,并按批次將資金結算文件報市總站備案。
四、監管措施
(一)嚴格審核。農機、財政兩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的審核,各實施縣在優先保證其他機具補貼前提下,制定設施大棚補貼計劃,對補貼對象提供的證明資料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二)嚴格標準。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江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設施大棚及玻璃溫室整體要求及建設標準》執行,對不符合標準的項目不予補貼。
(三)落實責任。設施大棚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設施大棚建設,并對建設質量負責,對建設質量未達標,甚至違法違規的企業,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約談警告、責令整改,直至取消生產企業補貼資格,列入黑名單。
(四)公開公平。按照“陽光購機”要求,確保設施大棚補貼項目申報、立項、實施、資金發放等多個環節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需求和結轉資金規模情況,認真做好設施大棚及玻璃溫室補貼工作。請于6月底、11月底前分兩批次將當年設施大棚補貼項目計劃匯總表(附件5)報市農機總站備案,并于次年1月5日前上報設施農業補貼執行情況總結。
附件:1.浙江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設施大棚及玻璃溫室總體要求及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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