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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印發關于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辦法》的通知
農機鑒〔2015〕85號
各農機鑒定專業站、有關省(區、市)農機鑒定站:
為了切實做好部級推廣鑒定工作,我站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438號)制定《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辦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部級推廣鑒定工作,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統籌分配,通過部級能力認定的農機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承擔機構)在認定范圍內承擔分配的部級推廣鑒定任務。
第三條為確保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分配鑒定任務,在確定部級推廣鑒定任務承擔機構時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企業意愿原則。
2.承擔機構的鑒定能力和任務均衡兼顧原則。
3.產品產地、銷售區域及適用地域兼顧原則。
4.項目申請受理的先后順序綜合考慮原則。
5.同批申請的同企業產品安排同單位承擔原則。
第四條為保證部級推廣鑒定任務順利分配,各承擔機構應接受認定范圍內產品部級推廣鑒定任務。本年度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任務量以各承擔機構過去兩年完成的部級推廣鑒定任務量均值為基準,綜合考慮各承擔機構情況核定。
第五條在核定的本年度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數量內,總站根據企業的意愿向各承擔機構分配鑒定任務。承擔機構不應無故拒絕、推諉、挑選鑒定任務。
第六條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后,除了因客觀原因導致原承擔機構暫停開展鑒定工作的情況外,一律不得調整承擔機構。
第七條各承擔機構因自身原因需調整承擔任務數量,應于年初書面報告總站,經總站審核后按照新的任務核定數分配任務。
第八條當申請數量超出所有承擔機構能承擔的核定部級任務總量時,超出的任務量原則上分配到企業所在省的農機鑒定機構,當所在省農機鑒定機構不具備該產品部級鑒定能力時,分配到鄰近省的農機鑒定機構。該批任務核占下一個年度任務量。
第九條當承擔機構因政策、自身能力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無法承擔鑒定任務時,應將暫不承接鑒定任務的理由、時間等書面報告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和總站任務分配部門,總站任務分配部門接到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后,暫停給承擔機構分配任務。
第十條當承擔機構恢復承擔鑒定任務時,應向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總站任務分配部門接到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后恢復給該承擔機構分配任務。
第十一條當承擔機構被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暫停鑒定能力時,總站任務分配部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暫停分配部級任務。當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恢復承擔機構認定能力時,總站任務分配部門再行分配任務。
第十二條當承擔機構名稱變更,與能力認定公告中單位名稱不一致時,應書面報告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管理部門,能力認定管理部門確認承擔部門能否繼續保持認定能力,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總站任務分配部門,總站任務分配部門根據通知結果分配任務。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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