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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機辦關于做好2015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補貼額一覽表)
市農機辦關于做好2015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
津農機管〔2015〕37號
各區縣農機中心、濱海新區農委:
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根據市農機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天津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津農機計〔2015〕35號)的要求(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溝通,密切配合
今年我市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仍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模式,各區縣農機化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與區縣財政部門、銀行部門的溝通工作,提早確定補貼資金發放工作流程、相關要件、辦結時限等具體要求,并在區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和細化,確保補貼工作順利開展,補貼款及時發放。補貼啟動實施后,各區縣農機化管理部門至少要每月向區縣財政部門提交一次結算材料。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區縣要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工作責任制,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與市農機辦簽訂的《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責任書》內容,并將具體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三、規范操作、嚴格監管
(一)要嚴格執行《實施方案》中制定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及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機產品定額補貼標準。各類農機產品的補貼額以《天津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見附件1)為準,各區縣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同時,各區縣在進行購機核實的過程中,要嚴格核算補貼比率,發現補貼比例過高的產品(中央財政補貼額按照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高補貼額執行,原則上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0%;市財政原則上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0%,與中央財政疊加補貼的,總補貼率不超過50%。)要立即停止簽訂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并立即將相關情況上報市農機辦。
(二)要進一步提高“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軟件應用水平,實行實名制管理。嚴格按照《實施方案》中“天津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操作程序”要求,實行購機補貼申請、公示、審批、購機、核實、結算全過程電子化操作,并注重補貼信息安全和購機者個人信息保密工作。
其中,在辦理購置其他谷物收獲機械、碾米機、磨粉機、保溫被、其他日光溫室設施設備、開窗機等產品,只使用市財政資金進行補貼的產品時,各區縣通過計算機填寫“指標確認通知書”電子文本,通過電子郵件上報市農機辦,并利用掃描儀獲取申請人身份證信息,拍攝人頭像。待市農機辦審批通過后,打印“指標確認通知書”(此類通知書編號規則為“市財政2015-△△- XXXX”,“△△”為區縣代碼,各區縣代碼如下表:
薊縣 | 寶坻 | 武清 | 寧河 | 靜海 | 東麗 | 津南 | 西青 | 北辰 | 塘沽 | 漢沽 | 大港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XXXX”為4位自然順序號。機具編號同通知書編號),加蓋公章交付購機申請人。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區縣整理此類指標確認通知書,由市農機辦統一加蓋天津市農機局監督管理處印章后交由各區縣自行存檔。
(三)為促進小麥、玉米收獲機等老舊農機產品的報廢更新,對自愿報廢更新自走式小麥或自走式玉米收獲機的購機用戶,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增加部分市財政補貼,具體方案見“2015年天津市農機報廢更新補償試點方案”(附件2)。
辦理此類購機補貼申請時,需按照中央、市財政補貼資金方式分別辦理。其中: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辦理,在備注欄中注明“報廢更新”字樣。市財政補貼資金按照“2015年天津市農機報廢更新補償試點方案”辦理。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區縣整理此類檔案時,需將中央財政指標確認通知書和“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償申請書”、“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拆解回收證明書”一同裝訂存檔。
(四)為完成好承擔農業部百萬畝深松整地機械化作業補貼任務和平地作業任務,對承擔農機深松平地作業任務的農機合作社購置135馬力-145馬力大型拖拉機及配套的深松機、平地機給予重點補貼。非承擔此任務的個人或組織,原則上不受理其購置135馬力-145馬力大型拖拉機的申請。
(五)為進一步提高秸稈機械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各區縣要側重對秸稈綜合利用機械(還田、打捆收集、壓塊、青黃貯等)、免耕播種機等機具的補貼。
(六)為了促進都市型農業發展及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進程,我市繼續加強對設施農業機械的補貼力度,同時將糧食烘干機、農產品初加工機械納入補貼范圍。各區縣要做好上述產品的購機分類指導工作,引導購機申請人根據自身需求情況選擇適合的農機產品,避免盲目購機。
四、履職盡責、恪守程序
(一)各區縣要進一步加強購機核實工作,做到不見所購產品,不予核實;不見銘牌,不予核實;不見發票原件,不予核實;不拍人機合影,不予核實;不噴涂補貼標示,不予核實。
1.“所購產品”指的是購機申請人所申請購買的組裝完畢、安裝到位,可以使用的全部產品,且要與指標確認通知書所登載的產品信息相一致。
2.“銘牌”指的是在所購產品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各區縣在核對銘牌信息時,一定要檢查上述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攝銘牌照片存檔。還需檢查實物銘牌是否與“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所錄入的信息、圖片一致。
同時,銘牌應與產品本身采用鉚接、焊接、螺紋連接等方式牢固連接,不得使用雙面膠、不干膠等膠粘方式連接。銘牌制造材料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應為工業純鋁、不銹鋼、鑄鋼、軋制薄鋼板、熱固性和熱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時,可選用黃銅板H62、H68及其他材料。
3.“發票原件”指的是用戶聯發票,需與“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所錄入信息、上傳發票一致。
4.“人機合影”指的是購機申請人、核實人與所購產品的合影,由區縣農機化管理部門負責拍攝,保存為“.jpg”格式電子檔案備查。“人機合影”電子檔案命名規則為“指標確認通知書編號+購機者名稱”。
5.“補貼標示”由文字和編碼兩部分組成。文字內容為“國家補貼機具”,編碼內容是指標確認通知書上的“機具編號”,均應噴涂在所購機具正面或側面的顯著位置。
文字標準字高5厘米、寬4厘米,數字字高2.5厘米、寬2厘米,噴涂顏色為紅色或白色(不得與機具原色相同),若噴涂卻有困難時,可適當縮小字號。
(二)各區縣要完整保存檔案,按照指標確認通知書編號順序保存。一般檔案應包括指標確認通知書和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其中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由經銷商負責提供,只需在經銷商供貨情況一欄加蓋經銷商印章。另外,還應根據申請人、所購機具類型等具體情況,保存相應的申請表、證明信等相關材料。
各區縣還應按照批次保存補貼資金結算材料。
(三)各區縣要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及時高效完成信息公開工作,定期做好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維護工作。目前,全市各區縣均已在政務網上建立了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我辦將從4月份開始,每季度抽查一次專欄信息公開情況,檢查情況將以通報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并計入績效考核成績。各區縣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程度,按時高效完成相關工作,出現網址更替,網站改版等情況要及時向我辦上報有關情況。
附件: 1.天津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2015年天津市農機報廢更新補償試點方案。3.通告
市農機辦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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