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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機工業協會關于《農機新產品鑒定管理辦法》征集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鼓勵和引導自主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規范農機新產品鑒定管理工作,提高新產品技術質量水平,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我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組織起草了《農機新產品鑒定管理辦法》,為使本辦法更加科學合理,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2015年4月20日前反饋我們。
聯系人:王曉蓓
電話:(010)64882048
傳真:(010)64855238
郵箱:caamm@vip.126.com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農機新產品鑒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自主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規范農機新產品鑒定管理工作,提高新產品技術質量水平,保證新產品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發〔2010〕22號《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文件和《農機工業發展政策》,同時為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細則(試行)》的實施,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指在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可靠性、適用性、安全性和新穎性,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在結構、性能、功能上有明顯提升的農機產品。
第三條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作為組織鑒定單位,同時負責全國農機新產品鑒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產品鑒定是由協會聘請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新產品的主要性能、技術質量水平、必備的生產條件、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第五條 新產品鑒定結論是產品投產、生產準入、市場銷售、推廣使用、獲得獎勵、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以及作為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裝備工業科技成果鑒定的依據。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原則
第六條 列入農機工業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及重大科研計劃涵蓋的農機新產品鑒定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自行開發的農機新產品可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第七條 新產品鑒定分為技術水平類鑒定、裝備驗證類鑒定和產品定型類鑒定。
技術水平類鑒定即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研制生產,在結構、性能、功能上有明顯提升的成果鑒定;
重大裝備驗證類鑒定即新裝備研制完成,并交由用戶試用,經實際工況驗證滿足用戶使用要求的成果鑒定;
產品定型類鑒定即具備批量生產符合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具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生產設備和工裝、檢驗能力等質量保障能力,技術及工藝等文件能指導生產的鑒定。
第八條 新產品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鑒定的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新產品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鑒定的產品須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成熟、質量可靠并明顯提升行業技術水平;
(二)具備必需的生產設施、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標準、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文件等齊全;
(三)性能滿足用戶需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
(四)技術文件、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六)對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具有推廣應用前景及良好的引領、示范作用,帶動產業轉型升級發展。
(七)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條 具備新產品鑒定條件,申請新產品鑒定的單位,須填寫《農機新產品鑒定申請書》并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文件、資料,上報鑒定組織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新產品鑒定須提供的文件、資料:
(一)《農機新產品鑒定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研制報告,內容包括產品的立項背景、意義目的、創新點、歷程、效果的概述;
(三)技術報告,內容包括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質量標準、總體技術方案與實現;科技查新檢索情況、環評和安全生產文件等;申請產品定型類鑒定還需提供主要生產設施、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清單,技術及工藝等文件;
(四)由已獲得“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資質的農機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性能和可靠性檢驗報告;
(五)技術水平評價報告,包括創新點、性能指標國內外水平對比、對行業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作用;
(六)市場信息報告,包括產品采購合同、經濟效益評價等;
(七)用戶使用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包括知識產權、專利問題、有無侵權問題說明。
第十二條 新產品生產鑒定組織單位在收到鑒定申請報告及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三條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為鑒定組織單位。鑒定申請受理后,由鑒定組織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并按程序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 鑒定組織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鑒定申請報告,根據需要確定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組織鑒定工作;
(二)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
(三)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第十五條 鑒定委員會應當由具備下列條件的專家組成:
(一)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技術經濟專業類的高級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20%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干參加;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六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為5~9人。
鑒定委員會中,來自用戶系統的成員不少于1人。
直接參與本項產品研發、生產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鑒定組織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以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組織質詢、答辯、審查和評價;
(三)提出鑒定意見,全體成員要在鑒定報告上簽字,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鑒定報告中說明;
(四)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對鑒定結論負責,每個鑒定委員會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十八條 鑒定議程:
(一)鑒定組織單位宣布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成員名單;
(二)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般按如下議程主持鑒定:
1、由鑒定申請單位介紹有關情況;
2、鑒定委員會成員對鑒定申請單位質詢;
3、鑒定委員會成員進行現場考察、觀看演示、審查技術文件及相關資料;
4、鑒定委員會成員評議、起草鑒定結論,期間鑒定申請單位有關人員原則上應回避;
5、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宣讀鑒定結論;
6、通過鑒定的,須有2/3以上鑒定委員會成員同意;
7、未通過鑒定的,鑒定委員會應書面說明未通過的理由;
8、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字,全體鑒定委員會成員在鑒定報告簽字欄簽字。
(三)鑒定組織單位宣布鑒定程序結束。
第十九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通過鑒定的新產品,由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核發《農機新產品鑒定證書》,并將其中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裝備工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細則(試行)》要求組織科學技術成果鑒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鑒定申請單位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鑒定組織單位要終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銷;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組織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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