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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不可“盲目求大”
土地流轉應該是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有種田能力的農民”集中,而不是向“有土地集中能力的人”集中。
家庭農場作為我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是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主要形式。
所謂“適度”是指家庭農場規模要有一個合理的上下限。有了上限和下限的設定,才能使家庭農場的規模處在一個適度的空間。設定下限的基本依據是保持家庭農場的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相當,并使其區別于普通農戶。這一點已形成共識,各地在制訂家庭農場認定和發展政策上,也都因地制宜的設定了下限標準。但是對于是否應設定家庭農場規模的上限尚未受到應有的關注。
家庭農場規模應設定一個合理的上限,這是堅持公平原則的需要,使家庭農場區別于作為企業的以雇工為主的資本農場,有利于避免和克服家庭農場發展過程中偏重大規模的傾向。
首先,家庭農場的規模涉及到家庭農場與普通農戶之間的公平問題。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從上世紀80年代初設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建立。這一政策是以公平為首要原則的,是把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人口平均承包給每一戶農民,是以公平為原則賦予了每一戶土地承包權,只不過是農民煥發出來的生產積極性所帶來的生產效率的提高淡化了這一點。中央有關的三農政策歷來強調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這看起來是在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實質是在維護公平原則。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指出,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這一原則應該一以貫之于家庭農場的政策和制度設計。
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而農業勞動力轉移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長期過程,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制約,土地流轉的速度不應該快于農業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如果農村土地集中速度過快,普通農戶就會失去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就會沖擊家庭承包經營這一農業基本經營制度。在這一背景和條件下,只有一部分人有機會經營家庭農場。
承包地的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每個農戶擁有維護自己已經承包土地的承包權不受侵害的權利,對于其他農戶出讓的土地經營權也應有同等的承租權。政策“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是基于對我國現階段三農領域的一些現實考慮,主要是土地零碎化、土地規模小影響農業技術推廣的效率等家庭經營制度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但這不等于也不能排除普通農戶的承租權。如果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力度過大,會損害家庭農場與普通農戶之間的公平,也會損害農地配置的市場機制。
其次,家庭農場的內在邏輯和目前家庭農場政策精神決定和蘊含了其應該有規模的上限。這涉及到正確把握國家家庭農場發展政策實質的問題。家庭農場無論作為一般概念還是政策概念,其內涵都決定了其要義之一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這也就是說雇工應少于家庭務農勞動力數量。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不但能夠保障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和優勢,而且可以兼顧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的**優匹配。這也是家庭農場區別于以雇工經營為主的資本化農場的主要特征。因此,從邏輯上看,家庭農場肯定要以家庭勞動力為主;從政策上看,也規定常年雇傭勞動力不能超過就家庭勞動力人數,這一邏輯和規定隱含了對家庭農場上限的規定。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這是我們設計和執行家庭農場政策應把握的關鍵點。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來合理確定家庭農場土地規模的上限。超出這一規模,則屬于以雇工為主的資本農場,應作為以農業為經營范圍的企業來登記和管理。
第三,我國土地流轉政策應該是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有種田能力的農民”集中,而不是向“有土地集中能力的人”集中。從理論上看,土地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土地經營權租賃行為的達成應該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自由表達。但從實踐上,土地的流轉不僅是地租這一經濟因素和親情、友情這些社會因素有關,更與在村子里的影響力有關。如果不限定家庭農場的上限,承包土地就會無限制地流入“有能力集中土地的人”手中,從而導致有機會經營家庭農場的人更少,甚至導致一部分“有種田能力的人”失去機會。這不符合發展家庭農場政策的初衷。
如果放任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無上限擴張,還可能使資本化農場冠以家庭農場之名,既享受家庭農場的優惠,又規避對資本化農場的管理,導致工商資本利用這一渠道大規模進入農業領域。工商資本逐利的本性會帶來“非糧化”、“非農化”的風險,而且其大資本的優勢,也會推動土地租金的上漲,使得真正的家庭農場經營面臨成本增加的困境。
綜上所述,家庭農場的要義是適度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的指標應該包括雇工人數和土地規模,這個適度規模不但要有一個下限也要有一個上限,雇工人數可以不設下限。上限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包括土地流轉市場的供給情況和需求情況),綜合考慮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合理確定的,否則家庭農場的發展會進入誤區,背離初衷。發展家庭農場的政策導向,應當是讓更多農民有機會成為農場主,家庭農場的發展主要應該是數量的增加、內在質量的提高而不是規模的擴大。雇工人數和土地規模超過上限的,不應該登記為家庭農場。
- 一游客發布于2015-10-08 20:50產量低.收購農戶良食充數.石話石說
- 游客發布于2015-10-08 20:31大農廠不怎么樣草多樁家少.石話
- 游客發布于2015-02-27 16:38這規定是個好辦法,公平,完全行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