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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農牧發〔2014〕58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機(農牧)局(委)、財政局,省農墾事業辦及相關農場: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甘肅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農牧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14年3月4日
甘肅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少數民族農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縣市區(農墾農場)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增強地方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加快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出進度,省財政廳已于2013年12月將2014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3.7億元分配各縣。補貼資金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嚴重地區適當傾斜。
農墾農場納入本實施方案。省農機管理局和財政廳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本方案規范操作,統一管理。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9個小類118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
我省自行增加5個其他品目的機具,其中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僅使用省級資金予以補貼。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二)補貼機具確定。
結合我省實際,選擇農民需求迫切的玉米聯合收獲機、馬鈴薯作業機具、保護性耕作機具優先補貼,在一定時間段內滿足省內所有申購者的需求。
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如確需縮小范圍,應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方案,并報市級農機化管理部門審核,省農機管理局備案。
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甘肅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否則,取消其補貼資格。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岷縣、漳縣、臨洮縣、渭源縣、隴西縣、臨潭縣、卓尼縣、迭部縣、舟曲縣、宕昌縣、禮縣、康樂縣、武山縣等13個)補貼比例可提高至50%執行。
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特別是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各地要及時上報,省上將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兌付。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單機補貼額不超過上述限額。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商公布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對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每一個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具體由各實施縣(市、區、農場)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按照“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全省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
各地要結合實際,順應廣大農民要求,制定簡潔高效、切實可行的補貼操作程序。
各地要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緩解農民籌資壓力。鼓勵企業與農民自主議價。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補貼啟動實施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工作,確保兌付進度高于時序進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農機管理局、省財政廳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認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訓指導、建章立制、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以釘釘子的精神全力推動各項重點工作、關鍵舉措、制度規定、紀律要求的落實;要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力度,通過考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督促落實和完善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補貼范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提倡各地對重點產業所需機具給予累加補貼,推動重點產業發展。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促進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審核,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補貼農民。
補貼對象應當先申請取得補貼資格再購機。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開展先購機后申請補貼試點。具體試點方案由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農機管理局、省財政廳備案。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各地要做好宣傳警示工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須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省農機管理局和省財政廳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2014年,繼續對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人員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文件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對價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補貼對象,下同,格式見附件3)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2014年年底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必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省農機管理局將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定期組織抽查并通報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省、市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的重點是組織協調、培訓指導和督促檢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的落實。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逐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省農機管理局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法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前要完成機具核實。提倡有條件的縣市區逐臺核實。如確有困難,必須對補貼額2000元及以上的機具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其他機具的核實比例不應少于購機農民的60%。
省農機鑒定站要進一步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應督促和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并落實工作經費。
加強投訴舉報的處理。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省農機管理局;省農機管理局應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要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省農牧廳、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工作,設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監督電話:省農牧廳監察室:0931-8179122;省財政廳農業處:0931-8891324;省農機管理局:0931-8419960;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931-8320294;產品質量投訴電話:0931-8322315;“三農”服務熱線:12316。
七、申報與總結
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管理局和省財政廳農業處。
- 游客發布于2016-08-01 22:49政策太好了,就是落實不到位,渭源縣就連2014年的補貼款都打到購機戶手中。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