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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海南省常年蔬菜設施大棚補貼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瓊農發〔2014〕13號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林、農科)局(農委)、財政局:
為規范常年蔬菜設施大棚的建設管理,促進常年蔬菜生產基地建設,確保設施大棚建設質量和正常生產,充分發揮設施大棚在常年蔬菜生產中的作用,提高常年蔬菜的生產能力,現制訂《海南省常年蔬菜設施大棚補貼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廳海南省財政廳
2014年1月30日
海南省常年蔬菜設施大棚補貼項目
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常年蔬菜設施大棚補貼項目(以下簡稱大棚)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大棚在常年蔬菜生產中的作用,提高夏秋季蔬菜的生產能力和本地蔬菜自給率,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棚補貼項目申報條件。
(一)大棚選址條件。10年以上土地使用權證。選擇有灌溉水源、排水良好、交通便利、地勢較高的土地。土壤為沙壤土,且易于建設供水、供電設施。排水不暢的地塊和粘重的土壤不宜作為常年蔬菜設施大棚生產基地。
(二)大棚建設面積和補貼標準。農戶建設大棚連片面積5畝以上;專業合作社和企業建設的,連片面積在10畝以上。單個業主申請省級以上資金補貼標準**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三)基地種植常年蔬菜,并列入所在市縣常年蔬菜基地規劃,大棚業主須同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常年蔬菜生產供應協議。
第三條大棚建設類型。各市縣應根據本地實際,在省有關部門確定的大棚建設類型中選擇實施。不選擇省有關部門確定的大棚建設類型的,需提交有大棚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大棚圖紙、設計說明和預算等,經市縣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審批同意后,方可列入補貼類型。
第四條大棚補貼項目申報審批。由業主向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填報申請審批表、10年以上土地使用權證明、列入市縣常年蔬菜基地有關文件材料等。
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接到業主申請后,派員深入現場核實,評估是否符合申報建設補貼大棚條件。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縣媒體上公示,七天無異議后審批。
第五條建設配套設施。為確保大棚夏秋季蔬菜生產,業主須配套建設不列入補貼范圍的排灌渠道、噴滴灌、外遮陽、防蟲網、通風口等設施。
第六條大棚驗收。大棚業主應在批準后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大棚及配套設施建設,竣工后及時向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農業專家和造價師到現場進行驗收。
第七條補貼資金結算發放。市縣農業主管部門將驗收申請確認表、驗收書面報告、撥付補貼資金表,業主銀行賬號等有關材料報送市縣財政部門審核撥款。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依據驗收核定的建設面積和標準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第八條大棚項目建檔。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大棚建設申報表、有關申報材料、項目實施方案、種菜協議、驗收表、驗收報告、大棚建設平面圖、現場相片等有關材料裝訂成冊存檔,業主也要存檔一份備查。并在大棚常年蔬菜基地豎立標志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省有關部門每年對常年蔬菜基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評。重點考評大棚建設效果、淡季蔬菜種植面積和生產量等。
第十條大棚維修養護。業主在生產過程中要做好大棚的維修和養護,切實做好防風防雨等設施和防備工作,受災損壞的大棚要及時維修,保持大棚周年正常生產。
第十一條嚴禁擅自拆除大棚。嚴格禁止以各種理由擅自拆除未達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大棚。若遭受臺風破壞嚴重的,業主要及時書面報告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現場鑒定拍照,做出鑒定意見,并標明受損平面圖、相片和鑒定報告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日常管理。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要了解掌握大棚基地,檢查大棚種菜情況,發現大棚不種菜或少種菜要找出原因,并同業主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堅決杜絕出現常年蔬菜設施大棚不種植蔬菜等現象。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對不履行常年蔬菜生產供應協議的業主,將其列入黑名單,今后5年內不再列入相關財政扶持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大棚,套取、擠占、截留、挪用大棚補貼資金。如發現上述行為,除取消補貼資格收回補貼資金、將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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