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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機合作社標志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10月26日,在本屆展會組織的農機服務組織發展論壇活動上,中國農機化協會農機服務組織分會正式出臺了《中國農機合作社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4月發布的中國農機合作社標識在使用上進行了說明和管理,規定了中國農機合作社標志的使用管理細則等共13條,自2013年10月20日起開始實施。
《辦法》中規定,中國農機合作社標識注冊的所有權人為中國農業機械化協會。中國農業機械化協會將統一印制各種規格的標貼和旗幟,農機合作社可憑注冊執照申請購置該標貼或旗幟,加施于合作社的機具等財產上或用于農機合作社的作業服務隊等宣傳。經農業部發布的農機合作社示范社,可經書面申請及授權后自行設計使用該標志。其他各級農機合作社示范社,需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推薦,在提交書面《授權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農機合作社基本情況表》,待中國農業機械化協會審核后再授權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農機合作社標志經申請授權后,可自行設計采用印刷、模壓、噴涂、蝕刻、打戳等方式加施在農機合作社的辦公場所、農機具、工作人員服裝、牌匾、名片、業務宣傳資料,以及自產農產品的包裝上等。合作社自行設計使用該標志時,不得隨意歪曲、篡改和變形使用該標志。標志的授權使用期限為一年,農機合作社如需繼續使用,需在到期前一個月內再次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該《辦法》,中國農業機械化協會將有權采取相關的法律措施對其進行處理。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camn.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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