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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推薦或變更2012年農機補貼經銷商的通知
關于推薦或變更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的通知
新農機辦發〔2012〕5號
各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
根據《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管理規定(暫行)》以及農業部、財政部關于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明確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各層級單位之間的經銷及售后服務權責關系,營造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農機市場經濟秩序,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各項工作順利實施,請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及時做好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的推薦備案或變更調整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我局印發的《關于推薦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的通知》(新農機市〔2011〕2號)文件規定,于2011年已經報備進入我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的補貼產品生產企業(見《新疆農機網》首頁、《公告欄》中的《補貼產品經銷網絡查詢》模塊),請認真審核確認,如有變更調整,請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變更部分資料,我局將據此進行變更調整。如無變更,請書面報告繼續執行2011年報備的補貼產品經銷網絡。
二、需要變更調整的,報送以下資料:
(一)變更總經銷商的,填報附件1、2和5。
(二)增減區域經銷商的,填報附件2(填列增減后的所有區域經銷商)和增補部分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及售后服務授權委托協議書》附件5。
(三)增減授權經銷點的,填報附件3(填列增減后的所有授權經銷點)和增補部分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及售后服務授權委托協議書》附件5。
(四)調整區域經銷商或授權經銷點銷售區域的,填報調整所涉及的附件2或附件3。
(五)變更經銷網絡其他信息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2012年新增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按照《關于推薦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的通知》(新農機市〔2011〕2號)文件規定要求,推薦其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填報附件1、2、3、4和5。
四、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依據我局審核公布的補貼產品經銷網絡,進入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注冊推薦經銷商,我局將依據報備公布的補貼產品經銷網絡進行審核,若注冊推薦的經銷商不在已報備公布的補貼產品經銷網絡內,將不予審核通過。
五、按照《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凡未納入補貼產品經銷網絡并在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經審核通過的經銷商,不得參與相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
六、請各補貼產品生產企業于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薦或變更資料的報送工作。
七、已進入補貼產品經銷網絡信息中的生產企業,如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變更調整相關資料,視同不予變更,繼續執行原有的補貼產品經銷網絡。
八、附件4《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單位授權委托書》,由所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重新上報。鼓勵和支持農機生產企業直接進行結算,每個生產企業只能委托一家結算單位。
九、2011年進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的各生產企業,向我局提交附件5《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及售后服務授權委托協議書》,有效期至2011年年底。為了減少企業的工作量,允許各企業在協議簽訂雙方和其他內容不變的前提下,由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共同出具延長原協議履行期限的承諾函(附件6),不用再重新簽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及售后服務授權委托協議書》。
十、請各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在限定期限內,向我局市場監管處提交上述材料紙質一份(原件),向管理處上報附件4一式兩份(紙質原件),同時將附件1-3電子版發送至預留電子郵箱。
聯系人:克里木,吐爾洪
聯系電話:4338806,4338606
電子郵箱:xjnjjx@163.com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醫路193號自治區農機局市場監管處
郵編:830054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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