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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農機回收辦法》即將出臺
——規范回收環節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自今年9月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后,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等試點地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已陸續展開。近日,農業部發布《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辦法(征求意見稿)》,以責任明確、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具體辦法來規范和指導各地開展報廢農業機械回收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
農機超期服役隱患多
據介紹,使用年限過長、技術狀態惡化、安全運行無保障的農業機械安全隱患十分突出。農業機械超期服役會給作業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制動時會出現距離延長、側滑,轉向時會產生沉重、跑偏等,在行駛時易發生爆胎、車輪自動脫離等。據調查,全國使用10年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機占20%左右。2011年,我國農機事故(含拖拉機交通肇事事故)4884起,造成6081人傷亡,其中約1/3是由于機件失靈、設施不全的原因造成的。
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會造成燃油消耗增加,據測算,一臺50馬力中拖,新機耕、耙作業每畝平均油耗約1.75公斤;超期服役后,畝均油耗也達2.5公斤,增加了42.8%,一季作業300畝地,油耗增加225公斤,而且機具性能不穩定,作業質量、作業效率下降。全國農機用油每年在3800萬噸左右,據此測算每年要多消耗燃油84萬噸,增加使用成本近67億元,造成了巨大的浪費。
由于缺乏回收制度和鼓勵政策,主要農機產品如拖拉機、柴油機等,大多停留在上世紀80年代的技術水平上,尤其是在節能、減少有害氣體排放和控制噪聲方面與國外先進水平相比差距很大。建設現代農業迫切需要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老舊農業機械,大力推廣高效、低耗、安全、環保的農業機械,改善農機裝備結構。
以《辦法》規范指導回收工作
據了解,此次發布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6章33條,對從事與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及其相關活動回收單位、回收拆解活動、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辦法》主要針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7種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產品,遵循農民自愿、政策扶持、安全環保、便民高效的原則,達到報廢條件的予以報廢。同時設計了農業機械報廢預告制度,規定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期限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達到報廢的農業機械,其所有人還可以主動申請報廢回收。
為體現便民高效的原則,《辦法》提出農業機械回收制度設計上盡量方便農民,減少環節,便于操作,易于監管。具體程序是:農民交售機械→監理機構進行****性認定→回收單位拆解機械并出具《回收證明》→農民憑《回收證明》申請注銷登記(可委托)→農民享受相關補貼政策。通過完善回收服務網絡,回收單位上門服務,委托注銷登記等舉措可實現一站式服務。
為防止報廢機械再次流向市場,《辦法》規定,回收單位應對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五大總成應進行破壞性處理。并建立回收拆解檔案和數據庫,如實記錄回收、拆解、廢棄物處理情況以及拆解后零配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檔案和數據庫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同時,嚴禁回收單位銷售回收的農業機械整機及其五大總成,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五大總成和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
- cabayu發布于2012-12-18 08:34山東省農機報廢回收不公平,只有20個縣享受此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