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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山西省農機局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農機裝〔2012〕23號
各有關市縣農機局、財政局、商務局:
為進一步鼓勵農民購置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業機械,推進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按照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農辦財[2012]133號關于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根據我省實際情況,選取清徐縣、陽高縣、山陰縣、忻府區、原平市、襄垣縣、武鄉縣、文水縣、祁縣、堯都區、臨猗縣、新絳縣12個縣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聯合制定了《山西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
各試點縣(市、區)農機、財政、商務部門要密切合作,制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方案,確定工作程序、操作方法,落實報廢更新工作經費,強化對老舊農機回收企業的監管,保證報廢更新工作的順利實施。2012年12月15日前,各試點縣將今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總結情況報送省農機局裝備處、省財政廳農業處和省商務廳市場建設處。
山西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動農機節能減排,減少農機事故隱患,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制定的《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省農機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以舊換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安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根據中央財政安排資金規模額度,按農民申報先后順序,采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的方式,對農民自愿報廢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適當補助,資金用完為止。
二、實施范圍
根據我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需求情況,選取農機保有量較大、農機作業量較多、關鍵作業環節農機具數量嚴重不足的清徐縣、陽高縣、山陰縣、忻府區、原平市、襄垣縣、武鄉縣、文水縣、祁縣、堯都區、臨猗縣、新絳縣12個縣作為我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縣。
三、補貼對象
在試點縣內依法報廢舊機并換購新機的農民、農場(林場)職工或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機具種類
1、報廢機具種類
已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登記,并達到報廢標準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 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更新機具種類
當前農業生產急需的玉米收獲機、薯類收獲機、80馬力以上輪式拖拉機。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一)拖拉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手扶拖拉機 | 皮帶傳動 | 10 | 500 |
直聯傳動 | 10 | 8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馬力(含50) | 15 | 2500 | |
50-80馬力(含80) | 15 | 5000 | |
80-100馬力(含100) | 15 | 8000 | |
100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帶拖拉機 | 12 | 10000 |
(二)聯合收割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回收舊機。老舊農機所有者(機主)本人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并拍攝老舊農機與機主合影留檔后,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樣式見附件2)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以下簡稱《回收證明》)。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商務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銷毀,并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或商務部門出具驗收報告。
(二)注銷登記。機主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持《回收證明》和人機合影等憑證,到縣級農機局所屬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手續,注銷農機牌證后,領取《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以下簡稱《申請表》)。
(三)申請更新。機主憑《申請表》和身份證件,向縣農機局提出換購新機申請。縣局審核錄入《申請表》后,機主可優先獲得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的購機補貼資格。報廢一臺農業機械,只能優先獲得更新一臺農業機械的購機補貼資格。縣農機局為機主出具《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機主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和身份證明到自主選定的經銷商處購機,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享受購機補貼。
(四)兌現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的兌付,由縣農機局對機主填報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網內機主更新購置的機具進行一致性審查后統一報送市農機局審核,經市農機局審核后于2012年11月15日前匯總上報省農機局復核,省農機局復核無誤后,于2012年11月30日前通過省國庫直接將報廢更新補貼款打入機主的銀行卡內。兌付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不得高于機主實際購機款(購機款是指機主僅享受購機補貼時應自付的款項)。購置新機后,依法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冊登記。
七、農機回收單位的確定
取得省商務廳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可申報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向試點縣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審批表見附件4),由所在市商務局負責資質審核,省商務廳負責審批備案、印制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具備相應的拆解人員、拆解設備等條件的二級以上農機維修點也可申報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申報單位到當地縣農機局申請(申請審批表見附件4),由市農機局負責資質審核和現場核查,省農機局負責審批備案、頒發《山西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機具回收單位》證書、印制發放《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
沒有農機回收單位的試點縣,可采取農機化主管部門集中監銷的辦法,組織力量對報廢農業機械的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
對于申請報廢更新農機戶持有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縣農機主管部門與商務部門聯合確認后可辦理報廢更新補貼的有關手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縣農機化、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機報廢更新操作辦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責任機制,確保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開。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確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的投入規模,強化資金監管,及時總結補貼試點工作經驗和成效,做好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順利進行。農機化、商務部門要依法對農機報廢回收工作實施監管,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
(二)推行政務公開。各試點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加強有關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建立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及時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對補貼受益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規范回收拆解。農機回收單位應對回收的農機建立檔案,及時拆解報廢農業機械,并對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銷售報廢農業機械。農機化、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公布農機回收單位地址、電話等信息,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四)強化管理服務。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機制的研究,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經驗和好做法。要搞好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相互銜接,優化補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嚴查偽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農機回收單位違規出售報廢農機的,將取消其辦理《回收證明》和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回收資格。
附件1:山西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附件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 附件3: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 附件4:2012年山西省老舊農機定點回收企業申報審批表
山西省農機局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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