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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快淘汰老舊高能耗農業機械,鼓勵引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切實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保障農機安全生產,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從中央財政新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對農民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以舊換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安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新增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當年核定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只能當年使用,補貼額度用完即止。通過試點試驗,不斷總結實施經驗,探索適合我省實際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切實提高我省農業機械化和農機產業發展水平。
二、實施范圍
根據各市、縣(市、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需求情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保有量,2012年我省選擇在章丘市等20個縣(區、市)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
三、補貼對象
在試點縣(區、市)內依法報廢舊機并換購新機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或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報廢補貼機具類型
報廢補貼機具類型為已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登記(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憑村委會證明),并達到報廢標準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一)拖拉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手扶拖拉機 | 皮帶傳動 | 10 | 500 |
直聯傳動 | 10 | 8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含) | 10 | 1000 |
20-50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馬力(含) | 15 | 8000 | |
100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帶拖拉機 | 12 | 10000 |
(二)聯合收割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程序
1、機具報廢申請。申請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等憑證向縣(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機具報廢標準等規定和要求簽注意見。
2、機具回收。機主將同意報廢的機具交售當地縣(區、市)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向機主出具《山東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樣式見附件1,由省農機管理部門統一印發,以下簡稱《回收證明》)。報廢機具殘值由農機回收單位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區、市)農機管理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3、注銷登記。機主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攜帶《回收證明》、登記證書、牌證等憑證,到當地縣(區、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手續,注銷農機牌證。
4、申請更新。機主憑《回收證明》到當地縣(區、市)農機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山東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件2),向縣(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換購新機申請。縣(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機主報廢和擬新購的機具類型和補貼額度,對報廢更新申請進行嚴格審核。新購機具的實際價格(指扣除應享受的農機購置補貼后的價格)必須高于已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通過審核的機主可優先獲得新購一臺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的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當地縣(區、市)農機管理部門為機主出具《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5、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山東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和身份證明,在購置新機時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同時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享受購機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時折抵購機款,機主按扣除兩部分補貼后的價格支付購機款。機主在購機時要將《山東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交經銷商,并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供貨確認表》上簽字確認。生產企業向經銷商收集《山東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與所需的農機購置補貼結算資料一并提交縣(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申請結算兩項補貼資金。縣(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按報廢更新補貼規定審核完畢后,將有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一并撥付至農機生產企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市、縣(區、市)農機管理、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操作辦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加快補貼資金落實進度,確保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補貼試點工作。各試點市、縣(區、市)農機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強化資金監管,及時總結補貼試點工作經驗和成效,做好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順利進行。農機管理、商務部門要依法對農機報廢回收工作實施監管,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
(二)推行政務公開。各試點市、縣(區、市)農機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加強有關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建立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及時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對補貼受益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規范回收拆解。農機回收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拆解人員、拆解設備等條件,并向當地縣級農機管理備案。《回收證明》由省農機管理部門統一印發后逐級發至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農機回收單位應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領取《回收證明》。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資質企業名單見附件3)為農機回收單位,從事農機回收拆解業務。農機回收單位應對回收的農機建立檔案,及時拆解報廢農業機械,并對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銷售報廢農業機械。市商務部門要公布農機回收單位地址、電話等信息。農機管理、商務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四)強化管理服務。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機制的研究,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經驗和好做法。要搞好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相互銜接,優化補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嚴查偽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農機回收單位要按規定回收、拆解、銷毀舊機,一旦發現農機回收單位違規出售報廢農機的,將取消其辦理《回收證明》和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回收資格。
點擊下載附件:1、山東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 2、山東省農機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 3、山東省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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