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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
農辦財[2012]133
各有關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農業廳(局、委)、農機管理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務局、商務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為進一步鼓勵農民購置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業機械,推進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優化農機裝備結構,2012年中央財政新增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在繼續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的同時,根據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需求情況,選取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試點省份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操作辦法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187號)執行。
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制定了《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2012年9月14日
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動農機節能減排,減少農機事故隱患,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以舊換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安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專項資金,對農民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進一步擴大財政補貼政策效應,切實提高我國農業機械化和農機產業發展水平。
二、實施范圍
根據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需求情況,2012年在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啟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各有關省(區、市、兵團、農墾)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縣(區、場)的投入規模,重點向農機保有量較大、農機作業量較多的縣(區、場)傾斜。
三、補貼對象
在試點縣(區、場)內依法報廢舊機并換購新機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或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機具種類
已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登記,并達到報廢標準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 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一)拖拉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手扶拖拉機 | 皮帶傳動 | 10 | 500 |
直聯傳動 | 10 | 8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馬力(含) | 15 | 8000 | |
100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帶拖拉機 | 12 | 10000 |
(二)聯合收割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 35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回收舊機。老舊農機所有者(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并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樣式見附件1,由試點地區農機化或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發,以下簡稱《回收證明》)。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二)注銷登記。機主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持《回收證明》等憑證,到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所屬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手續,注銷農機牌證。
(三)申請更新。機主憑《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件2,各省可參考使用)和身份證件,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換購新機申請。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通過審核的,機主可優先獲得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的購機補貼資格。報廢一臺農業機械,只能優先獲得更新一臺農業機械的購機補貼資格。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為機主直接出具《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四)兌現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當年核定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原則上當年使用。機主憑有效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和身份證明,在購置新機時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同時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享受購機補貼。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不得高于機主實際購機款(購機款是指機主僅享受購機補貼時應自付的款項)。購置新機后,應依法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冊登記。
各試點省份和試點單位可根據上述程序,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和完善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地區農機化、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機報廢更新操作辦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責任機制,確保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開。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確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的投入規模,強化資金監管,及時總結補貼試點工作經驗和成效,做好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順利進行。農機化、商務部門要依法對農機報廢回收工作實施監管,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
(二)推行政務公開。各試點地區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加強有關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建立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及時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對補貼受益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規范回收拆解。農機回收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拆解人員、拆解設備等條件,并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機化或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農機化、商務主管部門對向其備案的農機回收單位發放《回收證明》。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二級以上農機維修點等單位從事農機回收拆解業務。農機回收單位應對回收的農機建立檔案,及時拆解報廢農業機械,并對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銷售報廢農業機械。農機化、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公布農機回收單位地址、電話等信息,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沒有農機回收單位的地區,可采取農機化主管部門集中監銷的辦法,組織力量對報廢農業機械的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
(四)強化管理服務。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機制的研究,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經驗和好做法。要搞好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相互銜接,優化補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嚴查偽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農機回收單位違規出售報廢農機的,將取消其辦理《回收證明》和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回收資格。
(五)制定實施方案。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各試點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商務部門,制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方案,確定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縣(市、農場)和工作程序、操作辦法等,于2012年9月25日前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各一式二份)備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將今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總結情況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商務部市場建設司。
- 游客發布于2012-12-14 10:57就補那么點錢 應該沒機主去搞 還沒破爛賣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