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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晉農機裝字〔2012〕21號
各市、縣農機局:
為推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到位,切實提高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績效,按照《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2012年度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據科學規范、客觀公正、先易后難、簡便易行、定量定性、綜合評價的原則,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山西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山西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標評分表》(以下簡稱《評分表》)。
現將《方案》和《評分表》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省局。
附件:1.山西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2.山西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標評分表
山西省農機局
2012年8月24日
山西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一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和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全省農機化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比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是指省農機局依據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和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安排部署,對各市農機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及所取得的績效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條 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的目標是突出實施成效,強化規范管理,發揮導向作用,確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有效實施。
第四條 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范、操作便捷、鼓勵先進”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對象、指標及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的考核對象為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
第六條 考核指標體系共設8個一級指標,25個二級指標,考核內容是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
其中一級指標有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廉政建設、政策實施、投訴處理、領導重視、管理創新、工作成效。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個二級指標,具體見附件。
第七條 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采取百分制,單項考核指標的分數**高不超過考核指標分值,**低不低于0。評分標準中分項進行評分的,各項之間相互獨立。具體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
第三章 考核程序、方法
第八條 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指標、內容、程序、方法及評分標準由省農機局統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考核程序分為市級自評、省局考評、綜合評定等3個階段進行。
市級自評。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對照各級指標進行自評打分,并編制自評情況說明材料,上報省農機局。
省局考評。依據農機購置補貼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省農機局裝備處對各市工作進度和完成質量進行考評,并對市級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和打分。
綜合評定。由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領導組辦公室對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上報的考核指標評分表(見附件)和自評情況說明材料等進行審核,比較市級自評和省局評分,形成綜合評定分數,**終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4個等次。省農機局根據考核工作需要,可組織對有關市的自評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條 績效管理工作評價考核方法主要采取查閱文件、工作記錄、會議紀要、購機檔案等材料,調取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數據,調查走訪購機農戶和企業等方式進行。省農機局組織開展的農機購置補貼督導檢查結果列入評分依據。
第四章 考核時間和要求
第十一條 市級自評工作應于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省局考評于當年12月15前完成,綜合評定工作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條 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對市級自評情況和說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說明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年度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總體情況;對照評分標準,針對每項指標評分情況進行說明,能夠量化的要量化,必須附有得分憑證;績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績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議等。
第五章 考核結果
第十三條 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范操作、落實到位。考核結果直接與省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評比對接,并與下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模分配掛鉤。
第十四條 省農機局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市,將以適當方式表彰。考核中弄虛作假、報送不實考核資料的市,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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