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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做好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農業(農機)主管部門: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18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本市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
二、補貼機具
重慶市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品目見附件1。對農業生產急需的其它農機具,經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后納入補貼范圍。
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準
實行分類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機具在全市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單機補貼限額按國家農機購置補貼**高限額執行。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超過本市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對適合我市丘陵山區的小型插秧機和收割機實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補貼。重慶市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見附件2。
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中,各區縣(自治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市農委和市財政局,以對過高的補貼額等情形及時做出調整。
四、辦理程序
(一)購前確認
購置補貼農機具程序見《購買補貼農機流程圖》(附件3)。
單機補貼額(指中央和市級補貼總額)在3000元以內的農機具不需購前確認,可直接購買。
單機補貼額在3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內的農機具,實行購前確認制度,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區縣農機主管部門確認。
單機補貼額在15000元及以上的農機具,亦實行購前確認制度,先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和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市農機推廣總站復核,市農機主管部門確認。
年度內,個人購買同一品目的補貼農機具,享受補貼的不超過2臺套。農機服務組織購買補貼農機具,單機補貼額在3000元以下且數量不超過30臺套的,單機補貼額在3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內且數量不超過10臺套的,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確認。
(二)機具購置
購機者持二代身份證原件(以及購置確認表)到補貼機具經銷商處,按享受補貼后的差價款購機。
購機者購置補貼農機具,單機補貼額在3000元以內的,在本區縣補貼機具經銷商處購買,才能享受補貼;單機補貼額在3000元及以上的,購機者購前申請確認通過后,可以在本市內跨區縣購買,但補貼核實申報仍然由購前申請確認區縣負責。
(三)補貼申報
各級經銷商、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申報購機補貼流程圖》(附件4)要求,認真審核、上報補貼相關資料。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經銷商申報補貼資料時,應出示其向總經銷商開具的代銷服務費發票,否則不予受理。
為確保購機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各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進行隨機抽查核實,做好村居公示,并定期將審核表送達市農機推廣總站。
五、資金結算
一是農機購置補貼采取“差價購機、集中支付”方式。經銷商申報的補貼資料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初核后送市農機推廣總站復核匯總,上報市農機辦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市農機辦**終審核情況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總經銷商。
二是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日為每月**后一天。今年結算截止時間為2012年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和政府的強農惠農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經銷企業要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嚴格程序,加強監管,確保農機購置補貼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一)明確責任。市農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制定支持推廣產品目錄、制定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以及資金結算。市農機主管部門同時做好經銷商確認。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受益公示和真實性核實、補貼資料審核上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同時做好購機者資格審查、補貼機具使用管理合同簽訂、經銷商和補貼機具監管、投訴調查處理、補貼檔案管理等。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會同鄉鎮財政所做好補貼政策宣傳,購機村居公示和核實,并將公示和核實情況上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局。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同時做好購機者資格初審。
(二)落實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發動。通過科技趕場、現場會、演示會、宣傳畫以及報刊、電視媒體等有效形式,大力宣傳農機新技術新機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操作程序、實施效果,做到家喻戶曉。二是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及時辦理購機者的購前確認,認真審核、上報補貼資料,做到隨到隨審,加快實施進度。三是強化真實性核查。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應對審查上報資料中的購機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各區縣(自治縣)、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農戶,核查購機的真實性。核查方式和抽查率應按照渝農發〔2012〕57號文件規定執行,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檢查中,對補貼機具出廠編號(機架號)與申報資料不一致的,其補貼申報資料審核不予通過;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在未辦理注冊登記前,其補貼申報資料審核暫不通過;對購機者未持有購機正式發票的,其補貼申報資料審核也暫不通過。真實性核查應做好相應記錄存檔備查。四是堅持公示制度。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將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進行公示,公布舉報電話,實現“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特別要堅持做好村居公示,即對購機補貼受益者,應在所在村或居委會按照規范村(財)務公開的有關規定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結果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會同鄉鎮財政所簽字后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存檔備查。繼續堅持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互聯網上長期公示。五是保障工作經費。區縣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農機購置補貼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受益公示和真實性核實、補貼機具監管、投訴調查處理、建立補貼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經費保障。
(三)強化監管
一是嚴格工作紀律。按照國務院、農業部、財政部和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認真執行“三個嚴禁”、“八個不得”、“四個禁止”紀律要求。認真落實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經銷商的規定。嚴禁區縣為補貼機具推廣設置限制門坎,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違規向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購機者收取各種費用。嚴禁農機化事業單位通過成立公司等手段經銷補貼產品,從事與購機補貼有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補貼機具經營。對違紀違規的,一旦查實將嚴肅處理。二是加強經銷商監管。今年,補貼農機具統一實行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在線銷售。各區縣(自治縣)、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要督促不規范的經銷商及時整改,整改不力的將暫停申報補貼直至取消補貼申報資格。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同一產品在同一時段,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同期市場價。對于亂漲價,損害農民利益的應取消補貼資格。總經銷商應加強二級經銷商的管理,并對其經營行為負連帶責任。對違規購機者(戶),應取消其五年內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騙取補貼資金的生產或經銷企業,應追回其非法侵占騙取的補貼資金;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應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取消其所有產品補貼資格;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三是強化補貼機具監管。嚴格補貼機具申購程序,做好購機公示、補貼資料審核和購機真實性的核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建立和完善補貼機具檔案管理。購機者應妥善保管購機正式發票和機具信息卡備查。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與購機者簽訂補貼農機具使用管理合同(單機補貼額在3000元及以上)。購置單機補貼額在15000元以下的補貼機具,2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購置單機補貼額在15000元及以上,或享受市級財政累加補貼的農機具,3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賣或轉讓到市內的,須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并報市農機辦備案;轉賣或轉讓到市外的,須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簽注書面意見,并報市農機辦確認。對倒賣補貼機具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四是抓好質量監管。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市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要加強對補貼機具質量監管,督促農機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管理混亂,發生重大投訴事件和質量跟蹤調查整改不合格的農機生產企業,將取消補貼資格。
今年為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年。區縣(自治縣)農機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開展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并于6月20日和11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報市農委,同時按照渝農發〔2012〕57號文件要求,于年底前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有關聯系電話:
政策咨詢:023-12316(市農機辦)
023-67909982、67909981(市農機推廣總站)
質量投訴:023-49835778(市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
監督舉報:023-89133231、89133229(市農委監察室)
023-67909961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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