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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辦法》,為進一步完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工作程序,落實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鑒定大綱、統一收費標準、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通過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所承擔的部級推廣鑒定項目的實施。
第三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以下稱總站)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負責部級推廣鑒定申請的受理、項目任務的安排和組織實施、項目材料的審查和報批,以及推廣鑒定證書標志的發放工作。負責推廣鑒定證書信息變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通過部級能力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批準的部級鑒定能力認定范圍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及相關工作,不得無故挑選、拒絕或拖延推廣鑒定任務。
第二章 申請受理及任務安排
第五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后,組織實施受理審查。
第六條 受理審查依據《實施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于收到申請企業**終確認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員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提出受理審查意見,對于通過受理審查的,明確鑒定依據和收費金額。對于未通過受理審查的,明確提出不受理意見。
第七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受理審查意見,于4個工作日內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提出項目任務安排建議,經總站領導審批后,出具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企業;對批準受理的申請項目,同時出具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任務通知書,明確核定的收費金額和計劃完成日期,同申請資料一起發送項目承擔單位或部門。
第八條 項目任務分配一般采取就近安排、平衡分配原則。任務量應基本與項目承擔單位的資源配置相適應,以體現經濟、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則。
第九條 部級推廣鑒定項目實行統一編號,編號規則如下:
B****TJ*****
其中:B—部級
****—4位年號
TJ—推廣鑒定項目代號
**—2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部門代碼(見附表1)
***—3位順序號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部門接受任務后,依據相關部級推廣鑒定大綱實施鑒定工作,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要求完成所有試驗鑒定內容。
第十一條 推廣鑒定項目出現不符合時,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部門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于完成鑒定大綱規定所有鑒定內容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企業確認無異議后,組織整理報批材料。
第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企業或產品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企業應填寫信息變更申請書,經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確認意見后向總站項目管理部門提出,總站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審核確認。
對于符合規定要求的變更,變更批準后由項目管理部門通知申請企業和項目承擔單位按批準意見實施項目。
對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變更或不按實際情況提出變更申請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據實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出暫停、中止或撤銷項目的建議。審核批準后由項目管理部門通知申請企業和項目承擔單位暫停、中止或撤銷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企業或產品信息有誤需要調整的,應督促申請企業按照實際情況填寫信息變更申請書。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確認意見后,由申請企業向總站項目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總站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審核確認,批準后通知申請企業和項目承擔單位按批準意見實施項目。
對于鑒定結果報批過程中企業或產品信息發生變化的,按照證書變更方式處理,依據本辦法第五章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鑒定任務需要延期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到期10日前填寫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項目調整單,經申請企業書面確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送總站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調整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應辦理項目終止。
申請企業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應提出延期或終止項目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確認后報送總站項目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產品現場檢測鑒定工作結束后,鑒定申請企業或生產企業應及時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將部級推廣鑒定工作開展情況和對項目承擔單位及工作人員的意見寄送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所承擔的部級推廣鑒定項目材料的歸檔,檔案保存期至少為兩個推廣鑒定有效期。
第四章 結果報批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申請企業對推廣鑒定結果確認無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向總站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已完成項目的報批材料,當總站有特殊時間要求時以通知為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項目完成情況匯總表》一份(加蓋公章);
(二)每個項目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項目審批單》一份;
(三)每個產品的部級推廣鑒定申請表一份(如有信息變更的項目,還應提供變更通知書一份);
(四)每個項目的推廣鑒定報告一份(含檢驗報告及其電子版)。
(五)每個項目的檢測鑒定記錄一份(復印件)。
第二十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于收到報批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形式審查。報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總站項目管理部門退回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要求改正,并重新報送相關材料,涉及到報告信息變化的,應同時向申請企業換發變更后的報告或出具報告信息變化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將審查合格的報批材料報站領導審核后,編制部級推廣鑒定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目錄,于每季度末行文上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審批。
第二十二條 對經批準通過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總站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公告工作并公布相應檢測結果。
第五章 證書和標志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發布通過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公告以后,總站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制作部級推廣鑒定證書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企業于公告后10個工作日內向總站項目管理部門領取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證書,并定購專用標志。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部級推廣鑒定證書的申請企業在該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應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向總站項目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變化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組織提出相關變化情況的處理意見,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提出關于信息變更情況的處理意見通知申請企業。
第二十七條 當申請企業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要求變更證書信息并換發新證的,應在信息變化情況報告書中注明,同時將部級推廣鑒定證書原件同信息變更證明材料一起報送總站。
第二十八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負責接收證書變更申請,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組織受理審查、立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總站項目承擔部門負責信息變更的審查確認工作,提出變更處理建議,將確認材料提交總站項目管理部門。總站項目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站領導審批,并根據審批情況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企業。
第三十條 總站項目管理部門根據站領導審批后的證書變更項目材料,編制部級推廣鑒定換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目錄,每季度末行文上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審批。
第三十一條 對經批準變更部級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總站參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公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變更后的證書應同時注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三條 已獲得部級推廣鑒定證書的申請企業在該證書有效期內,因產品結構、型式或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申請變更證書信息并換發新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對于總站已經受理的證書變更申請,在證書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其產品結構、型式或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予變更證書信息。
第三十五條 對已獲得部級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現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批準,對其證書予以收回、注銷,并予公告。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部級推廣鑒定受理審查、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等工作接受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因自身條件變化暫時不能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應于條件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向總站提出書面申請,暫停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并同時報告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暫停前已安排的鑒定任務退回項目管理部門重新安排。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鑒定行為被舉報投訴的,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辦法》第十六條執行。
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部級推廣鑒定項目的收費標準及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的信息變更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部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2009年8月20日發布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農機鑒[2009]99號)同時廢止。
附表1:項目承擔單位/部門代碼表
序號 | 承擔單位 | 代號 |
1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檢驗四室 | 00 |
2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檢驗一室 | 01 |
3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檢驗二室 | 02 |
4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檢驗三室 | 03 |
5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植保機械專業站(南京) | 04 |
6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海洋捕撈與養殖機械專業站 | 05 |
7 | 黑龍江省農墾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 06 |
8 | 北京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推廣站 | 11 |
9 | 天津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 12 |
10 | 河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13 |
11 | 山西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14 |
12 |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 15 |
13 |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21 |
14 | 吉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22 |
15 |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23 |
16 | 上海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 31 |
17 | 江蘇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 32 |
18 | 浙江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33 |
19 | 安徽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34 |
20 | 福建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 | 35 |
21 | 江西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36 |
22 | 山東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37 |
23 | 河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41 |
24 | 湖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42 |
25 | 湖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43 |
26 | 廣東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44 |
27 |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站 | 45 |
28 | 海南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站 | 46 |
29 | 重慶市農業機械鑒定站 | 50 |
30 | 四川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51 |
31 | 甘肅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 62 |
32 |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檢驗站 | 64 |
33 |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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