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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鼓勵農業機械更新報廢,加快淘汰老舊高耗能農業機械,優化農業機械裝備結構,提高農業機械技術水平和作業效率,保障安全生產,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浙江省拖拉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07〕64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補償對象
根據我省農業機械發展狀況,本辦法先行對高耗能拖拉機實施報廢補償。凡本省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所有的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輪拉機、履帶式拖拉機和拖拉機運輸機組),在本省農機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的,均可申請享受經濟補償。
純農田作業拖拉機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達到報廢條件但未辦理注冊登記的,可憑村和鄉鎮政府權屬證明申請報廢經濟補償。
二、補償標準
1、拖拉機報廢按照拖拉機種類和發動機功率大小實行定額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14.7kw以下拖拉機1500元/臺,14.7kw(含)以上拖拉機3500元/臺。
2、補償資金省與縣(市、區)財政按以下比例承擔:欠發達地區補償資金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其他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有條件的地區財政可再安排補償資金,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三、審核程序
1、申請。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辦理好報廢拖拉機注銷登記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到轄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補償資金申請,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到轄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補償資金申請。申請時需填寫《拖拉機報廢補償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審核公示。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當地拖拉機報廢年度實施計劃,對申請者資格、《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等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列為經濟補償對象,并在補償對象所在鄉(鎮、街道)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政府在公示單上蓋章確認。
四、項目資金管理與監督
1、年度實施計劃。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認真開展本地報廢拖拉機數量排查摸底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年度報廢計劃數報當地財政部門和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匯總后以農業(農機)局文件形式報省農業廳。
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預算規模和各地上報的計劃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下達全省拖拉機報廢計劃臺數和資金控制數,并按控制數的70%預撥資金。各市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拖拉機報廢計劃臺數,制定本地區拖拉機報廢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年度實施計劃應包括各縣(市、區)報廢拖拉機的數量、機型和實施方案。
2、資金結算。各縣(市、區)農業(農機)、財政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底前將全年拖拉機報廢和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報廢拖拉機補償清單(附件2)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并抄送省農機管理局。經省農業廳審核和省財政廳復核后撥付市、縣(市、區)。各地要嚴格按照補償對象和標準,規范操作,通過“一卡(折)通”及時將補償資金發放到戶。
3、信息上報制度。各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已辦理申請報廢補償臺數和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統計工作,嚴格按附件3規定的項目、內容和要求,于每季度結束5日內上報當地財政部門和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匯總后,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上報至省農機管理局。各級財政、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報表的審查核實工作,及時糾正虛報情況,確保各項數字的準確。
4、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財政、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拖拉機報廢補償工作的投訴機構,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加強對拖拉機報廢年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違反報廢程序和補償資金違反規定使用的,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建立報廢經濟補償拖拉機檔案,落實專人負責。檔案內容包括申請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補償資金申請表、公示材料、補償資金撥付證明等。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適時對資金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拖拉機報廢補償資金申請表 2、20年縣(市、區)報廢拖拉機補助清單 3、拖拉機報廢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季(年)度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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