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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消新疆芳草湖機械廠相關產品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的通告
新農機科函〔2011〕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各有關單位:
經我局核實,新疆芳草湖機械廠的原生產場地已作為他用,不再生產農機產品,但該廠并未按要求向我局提出變更申請。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許可管理辦法》(新農機科〔2007〕3號)第五章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決定取消新疆芳草湖機械廠生產的下列農機產品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和證章。
一、7CYM-10型棉花運輸掛車,證號:新2008006;
二、1BZ-3.4型液壓偏置重耙,證號:新2009064;
三、2BMDQ-12型氣吸式棉花鋪膜點播機,證號:新2009065;
四、1ZL-5.4型聯合整地機,證號:新2009066;
五、8QZDS-250型全自動自清洗過濾器,證號:新2009067;
六、8QZDS-400型全自動自清洗過濾器,證號:新2009068;
七、8LSWW-210型離心+砂石+網式臥式過濾器,證號,新2009129;
八、4LM-3型摟膜機,證號:新2009130;
九、4DS-400型打瓜撿拾取籽機,證號:新2010052;
十、OKS-700型葡萄開溝施肥機,證號:新2010190。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m.hongbu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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