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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2011年度農機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05]11號)及《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區2011年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加快農業發展、農村繁榮和農牧民增收這一目標,充分發揮農牧民在農業機械化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加大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力度,建立結構合理的農業機械裝備體系,全面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促進我區“一產上水平”。
(二)主要目標
通過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實現以下目標:
1.充分調動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積極性,提升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能力,擴大農戶直接受益范圍,促進農民增收。
2.提高勞動生產率,確保糧食,特別是青稞安全。
3.提高優勢農產品集中產區、主要農作物和關鍵生產環節農業機械裝備水平,改善農業機械裝備結構,加大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應用力度。
4.扶持和培育一批農機大戶、種糧大戶、農機生產服務隊伍,促進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標準化、產業化、社會化,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新機制。
5.提高主要農作物和養殖關鍵環節機械化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使一部分農牧民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實現農牧區勞動力多形式、多層次轉移,促進農牧民增收。
二、補貼的原則
為切實發揮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政策效應,促進我區農產品集中產區、主要農作物和養殖業關鍵環節農業機械產品、技術推廣應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分結合,務求實效的原則。機械購置要符合當地作業實際,質量可靠,安全適用,節能環保。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公示的原則。政策公開,操作過程透明、公平,補貼各個環節對社會公示。
(三)堅持突出重點、兼顧區域特色的原則。補貼資金向優勢糧油主產區傾斜、向重點作物和養殖關鍵環節傾斜、向農機化合作服務組織和農機大戶傾斜。
(四)堅持充分尊重農牧民意愿的原則。在選擇機型時要讓農牧民自主擇機,及時做好質量監督和技術服務工作,保證農牧民的合法權益。
(五)堅持操作程序科學、簡便、高效的原則。明確農牧民享受購機補貼申報程序,明確農牧民購機程序,明確企業供貨和結算程序,完善農牧民投訴受理機制,維護農牧民和經營企業的合法利益。
(六)堅持“六制”、“四到位”和“四不準”原則。“六制”即要實行政策措施公開制、競爭擇優篩選制、自愿購機優選制、受益農戶公示制、工作責任落實制、監督管理考核制。“四到位”是指:政策宣傳到位、清冊編制到位、申購手續到位、補貼兌現到位“四不準”是指:不準以任何借口改變資金用途;不準抵扣任何款項;不準截留、挪用直補資金;不準無故拖延直補資金發放時間。
三、補貼對象和機具種類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同時,對報廢更新農業機械的要優先補貼。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二)補貼機具類型
主要包括拖拉機、耕作機械、種植機械、收獲機械、植保機械、農用運輸機械、農田基建設備、茶葉生產設備、種子加工機械等,具體機具類型見附錄中的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附2)。
四、補貼資金總額、實施范圍、補貼標準、補貼數量
(一)補貼總額
2011年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共投入補貼資金900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安排5000萬元,自治區財政安排4000萬元。
(二)實施范圍
根據各地報送的資金申請,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經自治區農牧廳和區財政廳審核,確定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覆蓋全區主要農牧業縣,各地(市)具體資金安排見附1。
(三)補貼標準
為了切實減輕群眾購機負擔,我區采取中央、自治區財政兩級累加補貼的補貼方式。對拖拉機及其耕、播、收配套農機具、植保機械、種子加工機械、農畜產品加工機械、農用運輸機械,根據申購人所購機型價格的35%進行補貼(其中5%的補貼比例由自治區財政資金解決,補貼**高上限不得突破附2中農業機械產品**高補貼總額),對農業機械化示范區、點,農機化合作社、合作組、農機協會、農機維修點、農機大戶等農機服務組織可將補貼比例提升至50%。
單機補貼額原則上**高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準。不允許對不同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數量
一戶農牧民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購機數量限量一臺套(拖拉機及其耕、播、收配套農機具可申購各一臺,即四臺)。農機專業戶和農機服務組織作為一個申購單位,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的農業機械任選以下其中一種類型,即:中型以下拖拉機及其配套耕播收機具、植保機械、種子加工機、農畜產品加工機械、農用車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臺套。大型拖拉機及其配套機具、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數量不超過一臺套、一個生鮮乳收購站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購機數量不超過l套(3臺,即1臺擠奶機、1個儲奶(冷藏)罐、1個運輸奶罐)。
五、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
項目實施區內農牧民購買補貼機具時,要持個人有效證件和所在村委會證明(證明其是本村村民、從事農牧業生產、購機需求及支付能力),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購機申請表(格式見附3),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農牧局審查。
(二)審批
1.縣級農牧、財政部門對購機人居住地、購機產品、規格型號、數量等是否符合補貼條件進行審核批準,鄉鎮政府將審查確定的購機者名單和數量張榜公布(群眾申請后未得到批準的一并公布并解釋原因),與購機者簽訂補貼協議(格式見附4,協議一式三份,一份由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保存,另兩份交由購機者,其購機時一份交與供貨單位,一份自留),并向地(市)農牧、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分縣形成補貼機具申購匯總表(匯總表格式見附5),匯總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農牧)部門保存,一份交由供貨企業,另外二份交地區(市)農牧局,由地區(市)農牧局匯總后,交自治區農牧廳以便結算時核對。
2.各地、市(縣)農牧、財政部門要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或《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按照通用化、系列化、標準化的原則,確定補貼機具種類,根據實際需求確定受益鄉、鎮,同時立即組織補貼機具申報、補貼協議簽訂等各項工作(即執行審批程序),協議簽訂工作全部完成后,由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農牧)部門分品種分企業(特別注意:分企業制作匯總表)將本縣購機匯總表(匯總表格式見附5)會同補貼0方案一并報送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3.各地確定的補貼資金總額不得突破自治區下達的控制補貼額度。購置補貼項目實施中,縣、鄉各級政府的積極性、重視程度、項目實施進度和當地群眾踴躍程度等將作為翌年購置補貼項目選點的重點考慮因素,以確保政策落實取得成效。
(三)購機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過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后,持所代理的農機產品生產廠家授權委托書,到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區財政廳對經銷商具備的經營條件(資金、人員、場地、技術服務能力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由自治區農牧廳統一對社會公布,并可在全區范圍內經營補貼農業機械產品(昌都、阿里等邊遠地區在同等條件下,按照農牧民得實惠,以及工作便利的原則,可就近選擇臨近省區經銷商,但確定的經銷商仍應按照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公布)。由于我區地處邊境、交通不便,地廣人稀,大部分縣沒有設立農機經銷站、點,因此,地、縣可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在自治區農牧廳公布的供貨企業名單內進行選擇,統一組織供貨。各地確定的機具品種、機具價格及經銷商應及時上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備案,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按程序審核批復后方可供貨并結算補貼資金,以確保購機價格合理。
群眾購機實行“直補農民、差價購機、即購即補”的辦法,采購機具統一編號并噴涂補貼標志后,購機者在購機時需向供貨單位提交購機協議原件和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在購機補貼規定時間內一次性付清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全部價款(即差價購機)。供貨單位必須向購機者及時出具注有財政補貼金額和購機者實際支付金額的全額銷售發票,同時提供機具使用說明、售后服務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并及時將實際購機銷售金額、購機發票號、機具是否發貨等信息等與相關部門核對并備案。
(四)結算
為加快補貼實施進度,保障補貼資金使用安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向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央、自治區級財政安排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經自治區**終審核后,實行地(市)級財政報賬制,由地(市)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經銷商。在補貼機具供應結束后,由中標供貨單位按購機合同將申請撥款報告、購機匯總表(匯總表格式見附5)、購機者清冊、發票復印件、購機協議原件、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報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農牧)部門分品種分供貨企業將本縣購機匯總表(匯總表格式見附5)、購機者清冊和申請撥款報告一式兩份報至地(市)農牧局,地(市)農牧局審核并匯總后,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有關資料經**終審核后,由自治區財政廳出具資金結算通知,地(市)財政局結算補貼資金。各地(市)農牧局、財政局在每月14、29號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完成情況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備案。(報送格式見附5(1)農業機械購置專項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總表表樣))。
(五)服務
各縣農牧部門要與農業機械生產或供貨商共同做好農民購機后的服務工作。要將售后服務機構分布情況及其服務范圍向社會公布。在招標采購時,生產企業或供貨商要對售后服務等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內容包括:1.切實履行“三包”服務的有關要求;2.在作業季節接到用戶反映質量方面的問題后,在24小時內到達作業現場;3.企業維修服務中心有充足的零配件供應能力,并保證有一定數量的零配件儲備量;4.免費進行法律法規及技術培訓;5.對產品銷售區域做出承諾,確保供貨和售后服務。
各地農牧部門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機具的使用、維護、修理等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保證機具的使用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對進一步調動農牧民生產積極性,推進農牧業機械化,促進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促進我區一產上水平意義重大。各地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工作制度,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的落實。農牧、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溝通協調,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的順利實施。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要接受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約束、審計和檢查,使農牧民真正得到實惠,補貼資金真正發揮效用。
(二)加強管理,嚴肅紀律
1.嚴肅補貼紀律。不得以權謀私,照顧親友和家人,更不能跨縣、跨地區審批照顧親屬和關系;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強行向地、縣推薦經銷企業;農牧民個人不得代替他人或請他人代買、代購補貼產品和機具,同一機型只能申購一次,不能多次申購,防止多頭享受補貼,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2.加強制度建設。要建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制度、購置補貼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補貼機具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各工作環節中,要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要求,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四項制度”,嚴格執行農業部規定的“八個不得”要求。
3.加強信息檔案管理。各地要明確專人及時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檔案信息的采集、登記、統計、分析及報送工作,做好階段性和全年執行情況總結工作,各地要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使用方案的要求及時上報補貼工作進展情況。
4.各地、縣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見附6)和自治區農、財兩家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中所規定的有關政策執行,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決不姑息。
(三)加強引導,宏觀調控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優化農業機械裝備結構,提高薄弱環節農業機械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業機械化發展質量;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切實采取措施,引導農牧民群眾合理選購農機具,避免重復購置造成的資源浪費;要嚴格控制動力機械的購置數量,引導農牧民群眾多購置農牧業生產急需的配套農機具,避免主機購置過剩;要促進新技術推廣應用,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要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業機械化發展主體;要合理分配補貼資金,促進區域農業機械化協調發展;要深入搞好農業機械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要加大對植保專業服務組織的農業機械購置扶持力度,大力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
(四)提高效率,保證進度
1-3月宣傳啟動,自治區農牧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制定《西藏自治區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西藏自治區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4月25日前各實施地、縣農牧、財政部門分別上報2011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5月20日前所有項目縣要精心組織實施,完成購機申請、協議簽訂、機具采購、調運、信息檔案制作、資金結算申請報告等工作,7月初對上半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進行總結,并分別上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牧廳。7月份后開始組織實施第二批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11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資金的購機申請、協議簽訂、機具采購、調運、信息檔案制作、資金結算申請報告等工作,12月初上報全年工作總結。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
要加強購機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專項實施區農牧民的宣傳引導,讓農牧民了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程序和補貼機具。要搞好咨詢服務,做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的相關信息等咨詢解答工作;要協調農業機械產品供貨,做好供貨銜接和售后服務工作;要安排專門人員受理農牧民的投訴,對農牧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供貨方,將取消供貨資格,追究責任。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自治區財政部門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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