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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享受對象搖號規則
河北省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享受對象搖號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公開、公平、公正確定享受對象,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省農業廳、財政廳《2011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機購置補貼享受對象搖號遵循“陽光運作、公開透明、各界監督、農民滿意”的原則。
第三條搖號活動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聯合組織。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農戶申請情況統計,農、財兩部門科學合理確定搖號批次和時間,搖號結果現場公布等工作。
第四條搖號邀請申請農戶、部分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參加,邀請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管,邀請新聞媒體進行全程錄像報道,有條件的地區可邀請公證處進行公證。
第二章 搖號要求及流程
第五條申請搖號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購機者通過新聞、報刊以及公告等渠道了解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公布的集中報名時間、方法和地點等信息。
2、持有關申報材料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名。
3、經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領取搖號編碼。
4、參與搖號篩選,確定為享受對象。
第六條參加搖號的農民應具備以下資格:
1、須為政策實施區域內的農民或相關服務組織。
2、具備村委會證明,部分地區還需具備鄉級農機管理服務組織確認證明。
3、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報名申請。
4、辦理了第二代身份證。
5、以往無倒賣補貼機具及套取國家補貼資金記錄。
第三章 搖號結果公布
第七條每次搖號結束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進行結果登統,并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材料,經監管部門共同確認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公示期無異議后,正式確定享受對象,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聯合簽發“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八條農民對搖號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搖號結果公示期間內進行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監管部門可根據提供證據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自農民被確定為享受對象之日起30天內應辦理完成補貼各項手續并進行差價購機。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承擔農機購置補貼享受對象搖號活動組織工作的部門,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根據工作實際,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參與搖號實施的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及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享受對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各地農機、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公平處理。
第十二條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出現問題的地區,將核減下年度補貼資金額度,對參與人員將移交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對參與的農民,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農機補貼請求。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孫長勇發布于2011-05-27 19:08吳橋縣農機局不公開各種文件平常下午找不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