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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廣東省2010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粵農〔2010〕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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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2010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管理,做好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實施工作,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0〕2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2010年農業和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2010年,中央財政第一批下達給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為2億元,為使補貼政策惠及更多農民,根據農機購置補貼覆蓋所有農業縣(市、區)的規定以及實施農機購置補貼項目的基本原則,在各地級市、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上報的計劃指標的基礎上,結合各地歷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情況,綜合考慮耕地面積、糧食產量、養殖業發展情況、農機化發展條件、農民購買能力和地方政府積極性等因素,重點傾斜全省40個產糧大縣、30個水稻育插秧機械化示范縣、200個生豬重點養殖場和全國農機化示范區、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專業化防治示范縣。確定2010年各地級以上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和各項目實施縣的指導性資金計劃(附件1)。各地級以上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原則上不能調整,各項目實施縣的指導性資金計劃可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轄區內進行動態調整。2006年至2009年各地歷年結余的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支付給農機供貨方(生產企業或銷售商)。省級財政對我省重點推廣的水稻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及其配套的育秧盤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進行累加補貼。所需的累加補貼資金在2010年度《扶持農業機械化發展議案》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中安排,由省財政廳撥付到各有關地級以上市財政局。
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差額購機、統一結算”方式支付。購機時采取“差額購機”,補貼受益個人或組織只需支付機具價格減去財政補貼金額后的差價款給農機供貨方就可提貨。資金結算時采取“統一結算”,農機供貨方定期向省和有關地級以上市農機主管部門提交資金結算的有效憑證,經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結算函和確認清單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核實并與農機供貨方結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支付,省財政補貼資金由各有關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直接支付。
包括以下內容:廣東省2010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全文)
廣東省2010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表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樣式)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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