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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記者杜宇、張曉松)記者21日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獲悉,《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將于1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農資經營者、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等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總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農資市場監管 將于11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四項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這四項制度包括:實行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農資市場巡查制度;實行農資市場監管預警制度,根據市場巡查、消費者申訴、舉報和查處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向社會公布農資市場監管動態信息,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建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及時受理和處理農資消費者咨詢、申訴和舉報。 《辦法》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總局: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建立農資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將于11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若違反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辦法》,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明確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約定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工商總局: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產品質量負責 將于11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若違反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辦法》,農資經營者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對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45號) (信息來源:09-09-21 新華社) |
發表于 @ 2009年09月23日 07:1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