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勞動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
二、分段計算時間和依據
1、分段計算時間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9日; 2008年1月1日~
2、分段計算政策依據
(1)按照勞動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以《規定》廢止時間(2001年10月19日)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多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三、補償類別
(一)勞動合同終止,員工提出不續簽的
(1)計算方式
分段計算
(2)補償時間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9日在本單位的連續時間
(3)有關政策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至的生活補助費;但是,**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按照第十二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由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自2001年10月20日以來的時間內,企業可以不進行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提出不續簽的
(1)計算方式
分段計算
(2)補償時間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1日的在本單位的連續時間;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3)有關政策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9日時間段,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精神實施。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至的生活補助費;但是,**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按照第十二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的時間內,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規定“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或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精神實施。
2008年以來的時間段,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再續簽的,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王超安整理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發表于 @ 2009年01月16日 14:30: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