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區內各市場主體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等活動,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實現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推動開發區的產業升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在開發區內注冊經營、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認定的企業和機構以及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的項目、活動和個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開發區管委會每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5%,在預算支出中設立“泰達科技發展金”。本規定中所指的各種政策扶持和資助均在“泰達科技發展金”中列支。
第四條 【高指委】開發區設立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聘請科技、經濟、金融、管理和法律專家,參與制定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發展政策,評估、論證和推薦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五條 【主管部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執行本規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細則制定與實施。
開發區財政部門總體負責本規定中所有財政扶持政策的核準和兌現。
第六條 【政策銜接】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和機構,應先執行國家和天津市的相應扶持政策,與本規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補充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七條 【建設扶持】符合本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在開發區購買生產、研發用地的,根據其投資規模、投資密度和項目質量等因素給予相應的建設扶持。
第八條 【房租補貼】對符合本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在開發區內租用的科研、辦公和生產用房,參照其實際經濟貢獻,按**高20元/平米•月的資助標準,給予**高五年的房租補貼。
購買標準廠房的,可按相同標準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補貼給企業。
第九條 【能源貼費】對符合本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使用開發區的基礎設施所交納的各種貼費,經核實使用合同后給予等額的補貼。
第十條 【人才引進與培養】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和機構中的各類人才,經管委會認定,可享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引進、培養與獎勵的規定》中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開發區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
第十二條 【信息化資助】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信息資源開發和信息技術應用,以提高生產效率,實現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發展戰略,對實施單位和項目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三條 【經營扶持】對初創型高新技術企業,參照其實際經濟貢獻,五年內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用于企業的自主研發和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 【軟件企業經營扶持】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參照其實際經濟貢獻,十年內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用于企業的自主研發和技術創新。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認證資助】對軟件企業獲得CMM(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級至五級認證的,給予15萬元至35萬元的資助。
第十六條 【新藥產業化資助】對生物醫藥領域內初創型高新技術企業通過自行研發或受讓方式,取得符合國家《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品及生物制品新藥證書,并且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的,給予**高5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七條 【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對生物醫藥領域內初創型高新技術企業通過自行研發或受讓方式,取得符合國家《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的醫療器械證書,并且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的,給予**高20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八條 【開拓國際市場資助】對生物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美國、歐盟等國際市場準入許可的藥品,給予**高5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美國、歐盟等國際市場準入許可的醫療器械產品,給予**高30萬元的資助。
對開發區生物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獲得DMF(美國藥物管理檔案)登記號、EDMF(歐洲藥物管理檔案)登記號或COS(歐洲藥典適用性認證)證書并通過美國FDA或歐盟相關機構的cGMP現場檢查的,給予**高50萬元的資助。
第十九條 【股權激勵】鼓勵高新技術企業中的科技人員以高新技術成果折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對持股科技人員的股權分紅(利)收益,五年之內給予一定獎勵。
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條 【獨立研發機構】對已在開發區實施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部級和國家級?資研發機構,分別給予**高300萬元和500萬元的扶持。
對投資額達到一定規模、專門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內的產品和技術研發、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研發機構,參照內資研發機構政策,分別給予**高300萬元和500萬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條 【合資研發機構】對中外合資設立、投資額達到一定規模、專門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內的產品和技術研發、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研發機構,五年內對其研發費用的5%給予扶持,每年扶持額度**高為2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內設研發機構】對各類生產性企業內部設立的、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內的產品和技術研發的非獨立研發機構,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條 【成果轉讓獎勵】獨立法人研發機構將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成果在開發區內轉讓并實現產業化的,給予該項技術成果轉讓交易額5%的獎勵,**高獎勵額度為100萬元。關聯單位之間的技術成果轉讓除外。
第五章 科技服務業
第二十四條 【經營扶持】對獨立核算的科技服務機構,參照其實際經濟貢獻,五年內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建設資助】對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器,參照其實際經濟貢獻,五年內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實驗平臺建設和孵化基金建設。
第二十六條 【孵化器業績獎勵】管委會定期對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器進行孵化服務水平和業績評比,并擇優給予**高50萬元的獎勵。
入孵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兩年內成功上市,并繼續在開發區內注冊經營的,給予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器50萬元的獎勵。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條 【種子資金】開發區以“泰達科技發展金”出資設立種子資金,為處于創業期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二十八條 【信用擔保】開發區在“泰達科技發展金”中設立2000萬元貸款擔保特別風險專項資金,通過泰達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融資擔保、采購擔保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貸款貼息】對初創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產業化項目,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以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期限**長三年,貼息總額**高為100萬元。
第三十條 【科技項目資金匹配】對列入國家重點科技計劃的科技項目,按照100%比例給予**高200萬元的資金匹配;對列入天津市重點科技計劃的科技項目,按照50%比例給予**高100萬元的資金匹配。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從泰達科技發展金中每年撥出一定額度作為留學歸國人員科技創業啟動專項資金。對于留學歸國人員在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給予**高20萬元的啟動資助。
第七章 知識產權
第三十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對開發區初創型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和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給予每項**高5千元的費用資助;對獲得授權的國外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再給予**高1萬元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專利實施資助】初創型高新技術企業將國際專利、國內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在開發區進行產業化的,給予**高50萬元的專利實施資助。
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對于啟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并進行知識產權創新與保護體系建設的企業,給予**高3萬元的資助。
第三十五條 【軟件產品資助】對開發區軟件企業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且年銷售額超過20萬元的軟件產品,每項資助1萬元。
第三十六條 【獲獎專利資助】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和25萬元的資助。對獲得天津市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分別給予5萬元和2萬元的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應將資助資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發給獲獎項目的專利發明人(設計人)。
第三十七條 【名牌產品獎勵】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獎勵的開發區企業,在天津市給予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天津市名牌產品獎勵的開發區企業,給予5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 【技術標準資助】對參與研制技術標準,并作為主要起草單位的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給予技術標準研制項目資助。對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研制項目的資助**高為100萬元,對國家標準研制項目的資助**高為50萬元,對行業標準研制項目的資助**高為20萬元。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三十九條 【科普活動】開發區每年從“泰達科技發展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實施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建設科普基礎設施、開展“科技活動周”、組織學術交流、出版科技論文集等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工作。
第四十條 【科普基地扶持】開發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級科普教育基地給予累計**高50萬元的資助,市級科普教育基地給予累計**高20萬元的資助,區級科普教育基地給予5萬元的資助。
第四十一條 【學術會議資助】對在開發區舉辦的,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國際、國內高層次學術會議、科學普及和科技展示等活動,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九章 科技獎勵
第四十二條 【企業獎勵】開發區設立“泰達科技貢獻獎”,以評選和獎勵為開發區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新技術企業。“泰達科技貢獻獎”下設若干獎項,分別獎勵在自主知識產權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創造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優秀科技企業。
第四十三條 【個人獎勵】開發區設立“杰出科技人才獎”,以評選和獎勵為開發區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十章 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條 【資格認定程序】企業、機構和個人申請本規定中相關資格認定的辦事程序為:
1.到科技主管部門領取或在泰達政務網下載并填寫相關的“資格認定申請表”。
2.準備“資格認定申請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將“申請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門。
4.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認定標準進行審核,確定是否給予認定。
第四十五條 【申請優惠程序】已通過認定的企業、機構和個人申請本規定中相關扶持與資助的辦事程序為:
1.到科技主管部門領取或在泰達政務網下載并填寫相關“申請表”。
2.準備“申請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將“申請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門。
4.科技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管委會批準并撥付款項。
第四十六條 【復核】科技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對通過認定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機構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暫停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連續兩年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實施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67號令)、《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風險(創業)投資的暫行規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孵化器的暫行規定》、《國家及天津市重點科技項目開發區匹配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發表于 @ 2008年08月08日 14:2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