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來源:黑龍江農機安全監理網 作者: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員(以下簡稱農機監理員)的管理,規范其執法行為,培養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理員隊伍,根據農業部《農機監理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監理員是指專職從事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農機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監理員,應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 農機監理員在所轄區域內和各自的崗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審驗,對申領駕駛許可的人員進行考試,辦理核發牌證有關手續。
(三)對農業機械進行年度、季節性、臨時性安全檢驗。
(四)對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對違章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罰。
(五)處理農機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時統計報告農機事故。
(六)對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和農機事故的各類技術檔案進行登記和管理。
(七)負責農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參加各種安全教育活動。
(八)負責農機安全監理裝備管理和有關費用收繳工作。
(九)履行農機安全監理法規、規章和主管部門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農機監理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作風正派、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二)熱愛農機化事業,熱愛農機監理工作。
(三)掌握農業機械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農機監理業務及有關法律、規章,具備一定的組織能力和較強的工作能力。
(四)新調入的一般工作人員要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得超過40歲。
(五)身體健康,沒有影響工作和有礙執法形象的生理缺陷。
第六條 農機監理員的培訓
(一)從事農機監理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農機監理證和執法證方可上崗。
(二)省農機監理機構統一編制全省農機監理員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根據本地實際編制相應的培訓計劃,并結合本轄區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對農機監理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能訓練,考試成績記入監理員技術檔案。
(三)全省農機監理員的培訓工作分級進行,省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市(地)農機監理機構及各分站農機監理員的培訓工作;市(地)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單位一般監理員和縣(市、區)農機監理業務骨干的培訓工作;縣市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單位一般監理員和鄉、鎮(農機監理分站)監理員的培訓工作。
(四)全省農機監理人員每年必須經過一次系統的培訓,在農機安全監理有關政策和業務知識發生重大變化時,由省農機監理機構組織全省農機監理員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農機監理員審驗
(一)農機監理員審驗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實行分級審驗,省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市(地)監理員的審驗,市地負責縣(市)監理員審驗,縣市負責鄉鎮和分站監理員的審驗工作。
(二)監理員審驗時由本人進行工作總結,按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審驗表”,按監理員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審驗結果記入監理員技術檔案。審驗時要針對監理員情況進行相關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考試。
(三)經審驗合格的監理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審驗表”和農機監理證審驗欄內加蓋“審驗合格章”。
(四)監理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驗的監理員或審驗不合格的,取消其監理員資格,收回監理執法證件。
第八條 農機監理員的考核
(一)省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對本單位的監理人員和市(地)農機監理機構及各分站的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市(地)農機監理機構及各分站負責對本單位的一般監理員和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的領導干部進行考核;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對本單位的一般監理員和鄉、鎮(農機監理分站)的監理員進行考核。
(二)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編制考核方案與實施辦法,根據監理員的條件和職責任務,對監理員的工作態度、工作業績、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思想作風、為民服務等綜合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由各級農機監理機構結合當年工作任務制定。
(三)監理員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由本人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負責考核的單位簽署意見后記入農機監理員技術檔案。
(四)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具體考核辦法由相應的農機監理機構制定。對考核不合格人員一律取消監理員資格。
(五)對擔任各級農機監理機構領導職務的監理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或不勝任領導工作,造成重大過失、嚴重違章、違規、違紀的,上級業務部門可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九條 農機監理員在執行公務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紀,秉公執法,文明監理,優質服務。
(二)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佩帶全省統一的農機監理標識,攜帶執法證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執行公務時要保持儀表端莊、服裝整潔。不準酒后上崗或著裝出入餐飲、娛樂場所。
(四)要熱情接待前來辦理牌、證手續等人員,不準勒拿卡要。
(五)要嚴格執行農機安全檢驗技術標準和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規定,不準降低考試和檢驗標準、徇私舞弊或濫發牌證。不準只收費,不服務。
(六)要嚴格依法行政,不準違反行政執法程序;不準跨行政區域辦證落戶;不準私制牌證、濫用印簽;不準不報、漏報、瞞報農機事故。
(七)嚴格執行農機監理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準超范圍、超標準、超越職權收費;不準不開、虛開票據和使用非法票據。
第十條 對農機監理員的表彰與處罰
(一)對在農機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有特殊貢獻的農機監理員要予以表彰或獎勵;監理員有失職、違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視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考核不合格或問題比較嚴重,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不適合繼續從事農機監理工作的人員,逐級上報,取消其監理員資格,收繳執法證件。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的應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五)、(六)(七)項的要取消其監理員資格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農機監理員的審批、發證、補證和檔案注銷
(一)新調入農機監理隊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按條件推薦,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審批表”,逐級上報,經省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證”和“農機監理員胸章”。
(二)新調入人員的考前培訓工作分級進行,省農機監理機構統一組織各市(地)、分站新調入人員的考前培訓工作;各市(地)農機監理機構統一組織縣市、鄉鎮及分站新調入人員的考前培訓工作。原則上省農機監理機構每年統一組織兩次農機監理員考試和發證工作,視工作需要可以隨時組織考試和發證工作。
(三)農機監理證丟失或損壞,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證補領申請表”,經逐級審核同意后,由省農機監理機構補發新的農機監理證,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證補領申請表”裝入個人技術檔案。
(四)對調離、退休、病故或因病以及其他各種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農機監理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收回監理證,隨監理員檔案一并逐級上交省農機監理機構予以注銷。
(五)監理證辦理由市(地)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并派專人到省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每季度**后一個月中旬為市(地)上報時間,下旬為省農機監理機構辦證時間。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農機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應保持農機監理隊伍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換和增減農機監理員。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與統計報表
(一)農機監理員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省、市(地)、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三級管理制度。
(二)各級農機監理機構要對農機監理員建立個人技術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審批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考核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員審驗表”。上述材料內容按要求逐項用鋼筆填寫,字跡工整。
(三)各級農機監理機構要設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四)各級農機監理機構要隨時了解、掌握轄區農機監理員的變動情況,定期向上級農機監理機構上報《黑龍江省農機監理員統計表》(半年報和年度報)。
省農機監理機構按監理證的編號進行統計,市(地)農機監理機構以市(地)、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統計,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以縣(市、區)鄉、鎮或分站為單位進行統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試行。
發表于 @ 2008年07月02日 10:2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