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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實施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王松 |
為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生產、訂制和分發管理,保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質量,農業部10月8日制定發布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范了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生產、訂制和分發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牌證由農業部統一監制,實行“定點生產、集中訂制、定向分發”的管理制度,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承辦,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牌證的集中訂制和分發工作,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牌證制發工作的監督。
《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劃分所轄地(市)或縣(市)號段,并在公布的牌證定點生產企業集中訂制,分批驗收,定向分發牌證,并建立分發檔案。各地(市)、縣(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向任何企業訂制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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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 2008年10月14日 10:02:00 |點擊數()